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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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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法律问题摘要:《物权法》第44条所规定的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只是土地征用的1种主要而并非唯1的形态;鉴于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对私人土地权利的影响尤为剧烈,《物权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立法应该对该条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具体界定;紧急需要是1种突发性、公益性的需要;在紧急需要下,土地征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实用性,但同时也应结合紧急程度、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土地征用主体;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以简便、迅捷为宜,但应完整;为公正补偿的需要,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主体、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都有必
2、要予以明确。关键词:土地征用;紧急需要;土地征用权限;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补偿 探究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法律问题摘要:《物权法》第44条所规定的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只是土地征用的1种主要而并非唯1的形态;鉴于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对私人土地权利的影响尤为剧烈,《物权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立法应该对该条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具体界定;紧急需要是1种突发性、公益性的需要;在紧急需要下,土地征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实用性,但同时也应结合紧急程度、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土地征用主体;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以简便、迅捷为宜,但应完整;
3、为公正补偿的需要,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主体、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都有必要予以明确。关键词:土地征用;紧急需要;土地征用权限;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补偿 探究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法律问题摘要:《物权法》第44条所规定的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只是土地征用的1种主要而并非唯1的形态;鉴于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对私人土地权利的影响尤为剧烈,《物权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立法应该对该条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具体界定;紧急需要是1种突发性、公益性的需要;在紧急需要下,土地征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实用性,但同时也应结合紧急程度、土地面积、
4、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土地征用主体;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以简便、迅捷为宜,但应完整;为公正补偿的需要,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主体、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都有必要予以明确。关键词:土地征用;紧急需要;土地征用权限;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补偿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发生的土地征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而《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给予补偿可以征用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下同)的土地。这是1条比较原则的规定。什么是“紧急需要”和“土地征用”,其他法律如何规定政府征用土地
5、的权限和程序、如何规定土地补偿等问题,都还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这增加了紧急情况下政府征用土地的操作难度,也必然影响土地财产权利人的利益。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1、“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概念辨析 要理解“紧急需要下的土地征用”概念,有必要先理解“土地征用”的1般法律含义。在我国,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界限,“土地征用”的1般法律含义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之前,关于“土地征用”,通常的理解是:“在我国,指按照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土地所有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的
6、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表述见之于2004年修改之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之中。这1时期的土地征用概念具有如下特点:1是我国法律没有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两种不同情形,而是统称“土地征用”。相关法律表述中基本上只有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而没有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2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上没有规定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仅出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之中,土地征用法律关系表现出极强的公法性质。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土地征用概念回复其本来的含义。首先,土地征用概念中已不再
7、包含土地征收的含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明确了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而土地征收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其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两个概念在法律表述上彻底区别开来。即土地征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强制性地改变私人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而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强制性地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其次,《物权法》第44条对土地征用的规定使土地征用法
8、律规范第1次具有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昭示的保护私人土地权利的意义十分重大。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土地征用涉及的是私人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须得有合理的理由,以及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并给予公正的补偿才行,其制度实质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以保护私人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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