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人素质提高及公诉工作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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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诉人素质提高及公诉工作机制创新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筒易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公诉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提高了公诉机关的办案要求,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维护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公诉人有必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公诉机关也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公诉;素质;创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全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刑诉法的修改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对公诉工作、公诉人甚至整个公诉体系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我们有必要对新刑诉法

2、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深刻的解读,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履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责。一、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产生的影响与冲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法定职能之一,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口碑与形象。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正面有负面,有挑战也有机遇,无论是对公诉工作机制还是对公诉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正面影响。1.证据制度的完善和侦查手段的丰富有利于公诉机关更好地指控犯罪。新刑诉法丰富了法定证据的种类,将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电

3、子数据纳入“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明确了侦查机关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样等生物样本”,上述证据种类及侦查手段的扩大,使控方指控犯罪的能力有所增强。新刑诉法在第五十三条首次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明确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实践中有较之以往更强的可操作性。2.审判制度的革新使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审前会议制度,开庭前,审判

4、人员可以组织所有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便于公诉人在庭前获知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庭审作好充足准备,实现更好的庭审效果;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也要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使公诉机关在量刑上有更多发表意见的机会,也有利于公诉人对宣告刑实行法律监督。(二)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负面冲击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的确立对公诉人把握、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和庭审的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5、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积极意义上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了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文明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保障了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从立法上遏制了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但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公诉人把握、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6、进行证明”,公诉人承担了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审判过程中,一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被认定非法而遭排除,极可能使整个指控犯罪的证据锁链被削弱,如果被排除的是定案的关键证据,案件的败诉风险也会加大;此外,非法证据出现在公开的庭审中,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也会受到公众怀疑,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2.辩护制度的完备催生日益激烈的控辩对抗。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上与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了衔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7、,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曰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上述规定对公诉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过去公诉人掌握证据的时间早于辩护人,接触证据的范围也大于辩护人,这一巨大优势使得公诉人有更为充裕的准备时间,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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