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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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价法〔2017〕160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单位:《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7日—1—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物价局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建立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细则。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以安徽省定价目

2、录为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物价局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各业务处依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依法制定分行业定价机制,并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第四条省物价局依职权或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的建议制定价格。(一)依职权制定价格的,由相关业务处提出制定价格的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办理;(二)依建议人的建议制定价格的,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接收登记,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其他权力项目“十公开”内容》的规定办理。—2—第五条制定或调整价

3、格的,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第六条承办业务处应当依法开展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具体负责成本调查工作。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承办业务处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第八条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承办业务处应当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规定开展风险

4、评估。第九条承办业务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一)依法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按照《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二)其他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可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第十条承办业务处应当依法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价格—3—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试行价格的期限不超过1年;正式价格的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承办业务处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将制定价格的方案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承

5、办业务处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试行)》,将制定价格的方案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第十三条制定价格的方案经局务会议审议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议通过的,承办业务处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报局领导签发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二)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承办业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三)不需要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承办业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议人。第十四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期满1年后,承办业务处按照《安

6、徽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办法》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制作《后评估报告》。—4—第十五条后评估报告应当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一)认为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调整价格的,由承办业务处依程序重新制定价格;(二)认为不需要调整价格的,原制定价格继续执行;(三)认为应当放开价格的,由承办业务处起草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承办业务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实行“一价一卷宗”,并存档。第十七条局机关纪委负责对省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过程中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对业务处制定价格卷宗档案的监督和指导。第

7、十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6日发布的《安徽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程序规定》(皖价法〔2006〕268号)同时废止。—5—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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