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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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镇2015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2015年10月20日)同志们: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我将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宣讲。如果在宣讲的过程中,大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举手提问,我随时作答。有兴趣的可以在会后用U盘拷取这份讲义。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在宣讲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

2、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

3、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

4、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8.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

5、意。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9.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10.如

6、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11.农村

7、土地归谁所有?谁是发包方?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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