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doc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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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

2、****[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民间组织中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第七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

3、监督和管理。9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

4、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与职权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9理事(或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

5、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理事(或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或董事)会成员为5-25人中单数组成;理事(或董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三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

6、责人;(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9第十五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

7、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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