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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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摘要】在律师管理体制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奉行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体现自治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结合。在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中,司法机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本文在分析这一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改革的方向,细化、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自治国家管理管理体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奉行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两类机构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体现自治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结合。律师作为自由法律执业者,一方面律师执业的根本条件在于独立自主的执业环境,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要求律师管理要实行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另一

2、方面,行业自治管理并非完全排除国家的司法性质管理。因为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的一般职能,律师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而且国家司法行政管理有助于对律师行业的总体控制,防止律师行业内部垄断利益的形成。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到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自治管理相结合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律师制度,解除了旧律师组织。当时的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所属人员均为国家行政人员,律师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全国没有统一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门代表政府对律师进

3、行行政性管理。这种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一直延续到了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才有所改变。  1993年,国务院提出了律师体制的改革方向是要建立律师协会自治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的管理体制。自此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向“两结合”体制的发展。1996年5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律师法》中再次肯定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大部分具体的管理权限仍然保留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手中,“两结合”体制中律师行业自治管理的权利没有太多的突破。《律师法》通过以来,律师也进一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律师人数,律师协会的规模逐步扩大,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进入21世纪

4、以来,司法部进一步加快了向“两结合”体制转轨的步伐,开始注重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管理权力。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司法行政机关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律师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有了初步的规定,体现出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仍然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协会仅仅发挥微弱的辅助作用。具体看来,司法行政机关享有一系列律师管理权力:监督,指导权,惩戒权,律师资格授予权,律师管理法制定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具体事务的管理权限。  这些管理

5、权限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所处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管理内容中的绝的多数权力均由司法行政机关享有,留给律协的管理空间就大大缩小了。  (二)律师协会的辅助管理地位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对会员的管理。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律师协会的调解纠纷和服务性管理职责。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协其他方面的权力。  实践中,在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上,无论从人事还是从职能发挥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律师协会仅仅是

6、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辅助性机构。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司法行政机关绝对领导下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仅仅享有微弱的行业管理权能,即行政管理过多,行业自治管理不足。这也说明了1993年提出的以“两结合”体制为目标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即“两结合”体制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依然是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四、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  (一)正确处理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1.职责方面  律师协会职责的核心是保护和发展律师行业。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则应侧重于管理,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指导和监督律师合法执业。律师协会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7、,应当既具有交叉的部分,又有对抗的部分。在监督律师及律师团体(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方面,是交叉的;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又是对抗的。当律师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包括受到投诉,执业犯罪指控或违纪指控),无论是在公安,检察,法院甚至包括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都应当站在律师或律师团体的一面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甚至可以派员参与律师所受指控的案件的监督。  2.处罚方面  律师协会惩戒与司法行政处罚应该是有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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