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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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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草案)为加强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财务制度改革,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全校学生社团财务,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联合会会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经费来源第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第二条各社团可以接受赞助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三条社团的日常活动
2、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二、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各社团社长(主席)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秘书长管理本社团财务,秘书长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用度情况。第五条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第六条各社团秘书长每月月末向本社团内部理事会递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收支表,经理事会审查属实理事长签字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报帐统一时间、地点。暂定定每月第三周周五中午12:00—14:00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议室。第七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
3、费预算,由主席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长共同签字。第八条社团支取(报销)日常费用或活动开支在50元以下者,由社团主席签字秘书长给付,100元以下由社团内理事长签字同意,100元以上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主管常任理事签字,社团部备案。支取(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支取(报销)。第九条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第十条各社团每学年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80%。三、经费监督第十一条共青团大学委员会授权的学生社团财
4、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兼任,组员为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每年四、六、十、十二月)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抽取比例15%(学术、实践、文娱、爱心2:2:2:1)。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社团财务状况纳入“十佳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第十五条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
5、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1.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2.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第十六条对违章社团的相关负责人免除其在社团中的一切职务,并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另行处理。五、附则第十七条各个社团的财务制度必须以本制度为指导,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规定。第十八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团联合会协调解决。第二十条本制度至颁布之
6、日起执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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