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诉讼竞合认定的国内立法标准、国际条约标准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诉讼竞合认定的国内立法标准、国际条约标准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国际诉讼竞合的拉丁文为lisabilipendens或lispendens,其含义是未决的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案件。对于国际诉讼竞合的名称,不同国家有不同称谓。法国称之为lalitispendance,即以诉讼期间的效力来指未决诉讼情况下可以提出的抗辩。英美等普通法国家,通常称之为parallelproceedings(国际诉讼竞合),concurrentlitigations(共存诉讼)。[1]我国也称为:“一事两诉”、“重复诉讼”、“多重诉讼”、“诉讼竞合”以及“未决诉讼”等等。
2、这些称谓是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提出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国际诉讼竞合(包括重复诉讼,多重诉讼,诉讼竞和)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引发的结果;从法院的角度出发,未决诉讼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积极冲突引发的结果,也是当事人抗辩法院管辖权的一个理由。国际诉讼竞合是当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中经常会发生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如何解决国际诉讼竞合问题上,但对于何谓国际诉讼竞合,如何认定国际诉讼竞合却鲜有研究。但是,认定两个诉讼是否属于国际诉讼竞合是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因此,研究国际诉讼竞合的认定有了其现实意义。一、国际诉讼竞合认定的
3、国内立法标准何谓国际诉讼竞合,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对此的认识有很大差异。综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对于国际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基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标准是“两同一异”。即: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或相同标的),不同国家法院。也就是说,国际诉讼竞合是由相同当事人就相同诉因在不同国家法院起诉的两个诉讼。如《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9条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具有同一标的的诉讼已在外国提出,但尚未判决...”。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未决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涉及相同或相近的事件在英国和外国同时存在待决的诉讼。[2]意大利判例认为买方要求降低卖方所出售的有缺陷货物的
4、价格的诉讼,与卖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包含相同的诉因,此时,法院不要求两个诉讼之间所寻求的救济相同。①美国判例认为“平行性”是指两个诉讼中当事人的同一性和事件的近似性,或者当事人和事件“相同或实质上相近”[3]。第二种标准是“三同一异”。即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相同救济(或者相同目的),不同国家法院。也就是说,国际诉讼竞合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向不同国家法院寻求相同救济的两个诉讼。如我国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诉讼竞合,就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4]。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
5、法》第100条规定,案件的同一性要求:当事人同一性,请求目的同一性,请求原因同一性。[5]意大利判例认为仅仅是在不同的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提起诉讼是不足以构成国际诉讼竞合的,必须包括当事人,诉讼依据和请求的救济都必须严格相同;荷兰的判例认为国际诉讼竞合必须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相同的条件。上述两种标准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认定两个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相同当事人和不同国家法院两个基本条件,主要分歧在于三同一异标准认为,除此之外,还必须包括另一个条件,即两个诉讼寻求相同的救济(或者必须是出于同一目的)。二、国际诉讼竞合认定的国际条约标准关于国际诉讼竞
6、合的国际立法中,有两大公约是必须注意的,一是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称《布鲁塞尔公约》),一是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拟订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两公约都以专门的条款对国际诉讼竞合问题进行了规范。(一)《布鲁塞尔公约》公约第21条规定:“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需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得延期做出其决定。”公约对国际诉讼竞合的认定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相同当事人”;第二,“同一诉因”
7、,第三,“不同缔约国法院”。公约的其他条文都没有对这三个概念进行定义,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也不大一致。但根据《布鲁塞尔公约》规定,制定公约的各缔约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有关公约解释的问题,因此,在布鲁塞尔体系内,欧共体法院对公约的解释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这三个方面的认定也主要依靠欧共体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1.相同当事人欧洲法院对相同当事人的认定不根据各国国内法进行。[6]对于对抗诉讼,欧洲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中是否处于同一位置并不重要。1987年在Gubisch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隐约地对当事人互换的现象予以肯定。1994
8、年在另一项判决中,欧共体法院更是明确宣布,在此种情况下,两个诉讼中的当事人仍具有同一性,前诉中的被告可以作为反诉中的原告,反之亦然。[7]而且,根据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