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电产业“弃风”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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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风电产业“弃风”现象的法律分析[摘要]伴随着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弃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统计,近5年来我国“弃风”带来的电费损失高达517亿元。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造成大量“弃风”的原因主要有法律体系不健全、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经济激励机制不完善和缺乏市场机制。解决“弃风”现象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引导和规范风电产业的发展:一是出台《能源法》,产业政策法律化;二是提高法律实效;三是完善经济激励措施配套法律法规;四是明确能源产权制度,引入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中国2/vie  [关键词]风力发电;“弃风”;法律实效;能源产权  [DOI]10.13939/j.ki.zgsc.2017.

2、09.053  1“弃风”现状  “弃风”,是指在风电发展初期,风机处于正常情况下,由于当地电网接纳能力不足、风电场建设工期不匹配和风电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导致的部分风电场风机暂停的现象。  我国的“弃风”限电首现于2010年,“��风”从零星现象快速扩散,成为行业顽疾。  下表是从2011年至2015年的“弃风”数据统计:数据nel,2016年11月15日访问。  从上表的数据统计来看,“弃风”限电近几年的情况时好时坏。“弃风”问题尤以2012年情况最为严重,当年全国“弃风”电量高达208亿千瓦时,几乎是2011年的两倍。2012年后“弃风”现象有所缓解,2013年平均“弃风”率为10.74

3、%,“弃风”损失电量为162亿千瓦时,2014年为8%,整体呈逐年下降之势。而2015年受多种经济因素影响,“弃风”率再次飙升至15%。  从统计来看,2011―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累计损失达到958亿千瓦时(三峡、葛洲坝两座水电站在2015年的发电量一共是1048亿千瓦时,2014年江西省一年的全社会用电量是1018亿千瓦时)。近五年平均“弃风”率达到13.4%,电费损失累计约518亿元。相当于烧掉原煤4亿多吨,仅2015年烧掉原煤1.5亿吨。  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中国“弃风”电量达323亿千瓦时,逼近2015年全年“弃风”电量。平均利用小时数较2015年上半年下降85小时

4、至917小时,平均“弃风”率则上升至21%,创历史新高。“弃风”限电向常态化、恶性化发展。:20160801/n462065127.shtml,2016年11月15日访问。  2我国风电产业“弃风”法律问题分析  2.1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  (1)立法零散、法律层级低下。目前,我国风电产业发展依托的主要法律为《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稳定,确保可持续发展。其他与风电发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电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其他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也都从各自的角度对风电的发展做出了规定

5、。由此可见,对于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分别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是对风电发展的整个产业链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配套措施,其中部分规章是“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效力低,变动性强,难以维护法制的稳定。另外,《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措施虽然数量众多,但配套措施由财政部、电监会、发改委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散见于各项通知之中,并且通知对象相对比较固定,不利于公众了解遵循。这些规章和配套措施的规定从法律效力来看,都处于较低层级,最多属于政府规章性政策,甚至没有一项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明显不足。  (2)缺乏可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

6、。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是基本框架法,虽然对发展风电产业的相关重要内容作为了相应的规定,为风能的开发利用需要遵循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执行与实施方面,仍然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并网标准不明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虽然规定了要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电量,但是对并网技术标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这就导致在风电并网中,电网企业用并网技术标准

7、作为拒绝并网的理由,推诿自己的责任,从而加剧了弃风限电现象。  2.2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  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的原则,然而自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实践过程中“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始终没有有效落实。造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可再生能源法》中只是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责任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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