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体制改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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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体制改革(下)内容提要:检察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针对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惩治腐败不力、司法不公、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方案和设想。三、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各级人民

2、检察院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依法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社会各界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笔者认为,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

3、判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而确立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手段,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就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也有人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存在一系列消极作用,主张从根本上废除这一制度。还有的建议取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实行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三审终审[11].由于民事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因而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也就意味着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对现行法律确立的

4、检察监督制度要一分为二地评价,既要看到这一制度还不尽科学,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也要看到它对于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这一制度的缺陷,夸大它的消极一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也不符合司法工作实际。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的角度分析,都应该在坚持这一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1.裁判不公问题突出的现状,决定了对民事、行政诉讼加强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审判权也不例外。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就是民事审判中的裁判不公问题。一些同志主张通过提高法官素质

5、,强化法官职业自律,完善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不论审判程序如何完善,仅靠法官自律和法院内部监督是难以保证审判公正的。实践中,相当一部分错案是一些法官不遵守职业道德、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甚至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的,许多错案经过两审乃至多次审理仍得不到改判,说明法院内部制约、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的作用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外部监督必不可少。2.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必要和有效的。现代民事、行政诉讼的专业技术性很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需要由专门的机关和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

6、讼进行专门的监督,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也是增强监督效力的重要保障。据统计,1997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共再审审结民事抗诉案件42308件,其中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方式变更原裁判的共33075件,占全部再审民事抗诉案件的78%.[12]这一数字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审判工作还要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但这些监督不具有专门性,且对个案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精神

7、、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3.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所必需的。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受理民事申诉案件,仅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审判公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论如何扩大,都不可能具有启动再审的当然法律效力,是否再审仍然必须由法院决定。而法院出于种种考虑,往往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在长期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绝大多数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诉不果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的抗诉已成为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权,将使相当一部分民事、

8、行政错案实际上丧失被纠正的可能。4.实践证明,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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