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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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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实施意见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26号)文件精神,我省继续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现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目标通过农业生产全程
2、社会化服务试点,促进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范围明显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市场日臻完善,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一)实现承接主体从关键环节向全程化社会服务转变。(二)实现小规模经营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三)实现承接主体的零散性兼业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经营管理转变。(四)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二、购买主体选择新建县、南昌县、进贤县、永修县、都昌县、渝水区、于都县、宁都县、信丰县、丰城市、上高县、奉新县、樟树市、宜丰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弋阳县、安福县、新
3、干县、永新县、泰和县、南城县、崇仁县、金溪县、东乡县、乐平市、芦溪县、余江县、贵溪市30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其中2013年列入试点的10个县(新建、永修、都昌(兼顾油菜)、渝水、宁都、丰城、上高、鄱阳、新干、崇仁)每县安排试点补助资金100万元,2014年列入试点的10个县(南昌、乐平、芦溪、余江、南城、安福、于都、信丰、余干、万年)每县安排试点补助资金200万元,对2015年列入试点的10个县(进贤、奉新、樟树、宜丰、金溪、东乡、弋阳、永新、泰和、贵溪)每县安排试点补助资金3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局、农机局、植保站(局))为购买主体。三、
4、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化承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协会、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四、购买内容为全面提高我省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切实提升农
5、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能力提升的要求,选择机插、机防、烘干三个关键环节为此次试点的购买内容。试点作物品种为水稻,都昌县兼顾油菜。五、补助机制(一)承接主体遴选。各项目县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方式遴选服务承接主体,优选具备条件有能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定购买服务合同。(二)补助标准。1、机插每季每亩20元,机防每季每亩20元。2、对提供稻谷烘干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承接主体,按照湿谷每吨20元标准给予补助。3、对都昌县开展油菜机械开沟免耕直播和机收作业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承接主体,按油菜机械
6、开沟免耕直播每亩20元,油菜机收每亩10元进行补助。上述补助环节及补助标准是省里确定的指导性标准。各试点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补助资金总额,在上述补助环节内选择本县最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支持,确定承接主体补助作业量的上、下限,并细化补助标准。(三)补助方式。原则上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进行补助,也可对达到一定作业量实行分档定额补助。无论何种补助方式,均需在每季服务合同完成后,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报经审核后,补助资金通过法人账户直接拨付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不包括对江西省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也不包括承接主体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以及承接主体之间互相提
7、供的服务。(四)资金使用。试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给承接主体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其中:1、补助承接主体的资金80%原则上由承接主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用于购置大型高效植保、农机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机库棚建设等方面支出,提升服务能力;20%用于弥补其他支出。2、项目管理经费:按试点资金的5%提取项目管理经费,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项用于县农业局、县农机局、县植保站(局)、县财政局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试点所需的宣传、立项、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支出。六、资金管理各试点县要加强资金管理,一是要明确资金拨付流程。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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