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防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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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防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经济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

2、效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四条行政执法严格依照公布的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五条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与考核,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第二章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六条执法人员接到领导交办、上级转办、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规范透明运行相关要求进行案源登记,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在7日内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和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行政机关负

3、责人审核立案。行政案件申请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事实;(三)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对于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七条在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的陈述;(四)证人证言;

4、(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现场检查笔录等。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调查询问时,应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将违法行为事实和辩解陈述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完毕,应将《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交被调查询问人校阅,校阅完毕确认无误后,被调查询问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十条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配合勘察现场。现场调查的情况应详细记入《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结束后,将《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交当

5、事人校阅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不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中载明情况。第三节审理第十一条调查取证终结,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行政案件处罚意见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三条当事人

6、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案件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案件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按规定签名或盖章后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事和证据,由执法人员报行政领导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第四节听证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以及其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7、的权利。人防主管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相关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8、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内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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