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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刑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摘要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该程序也解决了律师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问题,具有证据展示的功能,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刑诉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构建 一、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必要性 构建我国刑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摘要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该程序也解
2、决了律师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问题,具有证据展示的功能,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刑诉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构建 一、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必要性 构建我国刑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摘要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该程序也解决了律师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问题,具有证据展示的功能,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刑诉阅卷登记出示
3、程序构建 一、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必要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进程中,立案后的侦查程序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很难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律师法,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当说律师的辩护权得到了较大的拓展,但由于没有相应救济机制,律师的权利更多的是纸面上的权利,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法律制度的和人为的障碍:第一,法律规定不尽合理。为了减少法官的审前预断,增强庭审的实际效果,我国
4、刑事诉讼法要求在起诉时只向法院移送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不再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而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则是由检察机关决定,因此律师在法院能否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是一个问题。第二,人为因素的存在。虽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案件材料,但能否顺利及时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又是一个问题,实践中,不少的律师在要求查阅案件材料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碍,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的诸多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的义务,相关人员不予配合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即使以后在法律的修改中增加了义务性的规定,如果没有程
5、序性的制约,也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使执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第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也没有庭前证据交换和听证程序,更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了解案件材料作为侦查终结必经程序的规定,因此,辩护人也无法通过这些途径来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材料。 辩护人不能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将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第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我国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的比例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材料的了解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多的是依赖辩护人,因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关系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尤其是在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极低的现状下,辩护人了解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有效行使防御权更具有切实意义。第二,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和实现程序正义。由于辩护人不能全面了解证据材料,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很难形成有效的抗辩,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也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案卷移送制度和庭审方式,需要以辩护人了解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以期实现与控方的平等对抗,而目前辩护人对证据材料的了解掌握,在形式上也很难达到“平等武装”的要求,影响了刑事诉
7、讼改革的效果和推进。第四,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被告人、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使得刑事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大打折扣,被告人通过上诉、申诉等形式启动的救济程序,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因此,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的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笔者以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 二、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内容 阅卷登记出示程序以实现律师的阅卷权为突破口,进而带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推进,其内容是: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规
8、定的阅卷权之后,须在由检察机关设立的阅卷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以示已经了解掌握了检察机关手中的证据材料。由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