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

ID:26797525

大小:5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9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_第1页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_第2页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_第3页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_第4页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对刘伶俐案件的合法性思考中国2/vie  曹珊  摘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书面表现形式,一旦生效便对双方都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事由或者双方的约定任意一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劳资关系双方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在处理与所聘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注重行为的合法、正当性,做到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事实法律依据合法性  作者简介:曹珊,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

2、7/j.ki.1009-0592.2017.03.329  一、案情回顾  刘伶俐,女,1984年出生。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担任外语系教师。2014年7月,经甘肃省人民医院诊断,刘伶俐身患卵巢癌。2014年10月,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确诊为卵巢癌并且已经扩散。2015年1月19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签发了兰博院发【2015】14号文件,以刘伶俐连续旷工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劳动协议有关约定为由,做出了开除刘伶俐同志,解除与刘伶俐的劳动关

3、系的决定,并停缴医疗保险。2015年5月,刘伶俐将用人单位起诉到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刘伶俐的诉求,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二、事实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刘伶俐是否请假或者是否属于旷工;2.刘淑琴是否补办续假手续;3.刘伶俐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刘伶俐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口头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为半年。刘伶俐的母亲托人将诊断为盆腔炎的请假单递到学校后,学校也批准了2014年9月2日至

4、2014年10月31日的59天病假。刘伶俐母亲刘淑琴表示,2014年10月中旬学校曾打电话询问续假的事情,刘伶俐回复他们都在北京,家里没人,然后校方表示那续假的问题就算了,但刘伶俐还是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开具了补假条,假条上已注明诊断结果为双卵巢浆乳癌,时间为2014年9月2日,并有一小行字表明,“近三月一直在我院治疗补假条”,假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且有医院和医生的盖章。在学校所称的旷工期间,刘伶俐在诉讼中表示因在北京就医,无法将假条送给学校,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作出了口头请假,并表示回来后

5、补假条,校方批准了请假,此时校方已知晓刘伶俐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形。江雪芸在之后的采访中一直否认刘淑琴曾到学校履行补假手续,但陪同刘淑琴一同前往补假的王美霞(刘淑琴同事)证实了补假这一事实。  据此分析:首先,10月31日之前的请假合法有效,在10月31日之后也不属于旷工,刘伶俐已向学校请假半年,校方也批准了口头请假。根据刘伶俐与博文学院签订的五年期聘用合同的约定,刘伶俐若旷工15日以上,博文学院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般意义上的旷工构成须构成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未经主管批准;第三,无正当理由

6、。在此案中,刘伶俐因病在北京就医,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教学义务,属于正当理由,且已口头向学校请假,校方也已批准。所以刘伶俐的情形不属于旷工;其次,在学校打电话询问续假事情的时候,校方表示续假问题算了但刘伶俐还是在医院开具了请假条,并承诺回学校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2015年1月14日,刘伶俐的母亲刘淑琴也前往学校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却遭到了人事处处长江雪芸的拒绝,这一事实刘淑琴同事王美霞可以证实。所以,在学校所称的旷工期间,刘伶俐是有请假的,诺且学校也已批准,事后也到学校履行相应的补假手续。因此,学校以刘伶俐旷工两个多月为由

7、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详细说明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本案相关联的主要是对于职工患病的规定的冲突,一方面,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医疗期已满,但是没有能力再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尚处于医疗期内的话,用人单位就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

8、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对企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对于身患某些疾病例如癌症的职工,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  在本案中,刘伶俐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条条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依据,本案应当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一,刘伶俐是癌症患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