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农机交服片区棚户区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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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农机交服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修改稿)为加快推进县城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平和县人民政府拟对县城农机交服片区棚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补偿方案适用于县城农机交服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第二条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公告。第三条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具体由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条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征收对象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现房安置位置:北环路宝龙花园安置用房。期房安置位置:原地块建设安置。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六条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或房屋征收指挥部认定为准。一、土地、房屋面积原则上按有效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乡村产

3、权契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当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时,按面积取大认定计算。二、被征收人的认定:持有被征收房屋的《乡村产权契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三、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的证明材料等),可视为完全产权。四、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

4、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可视为完全产权。五、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权属不清、产权纠纷的房屋,征收人可给予一次性补偿或等面积预留安置房,或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六、阁楼及屋面梯间檐口净高1.8~2.2米的,按5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上按全面积计算,小于1.8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七、发布征收公告后突击抢建、加建、扩建的房屋,一律按“两违”强制拆除,不予补偿。第七条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被征收人对本实

5、施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估价结果经与征收部门协商认可的,按协商估价结果进行货币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司法途径处理。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被征收房屋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第

6、九条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收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第十条产权调换原则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意向的户型、套数及面积。二、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收补偿安置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收部门

7、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第十一条奖励办法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有效认定面积奖励300元/㎡。二、被征收人住宅或店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住宅600元/㎡、店面1000元/㎡的标准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三、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适用上述的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搬迁过渡费补助办法临时过渡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

8、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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