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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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解释论文关键词:民法解释类型方法论文摘要:民法解释是相对稳定的民法成文法与具体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梁,他在三种情形下发生,即有适用的法律规范时、没有可以利用的法律规范时和法的续造时。根据这三种情形,民法解释可以采取文义解释、依法理补充、依据法伦理续造成等法。关于民法的解释,可以是法学家们的学理解释、当事人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理解的解释,也可以见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作的裁判解释。即使是学者们的学理解释,最后还是通过法官们的日常使用与采纳才能作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其只能起到一种间接的先导作用。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民法解释即是法官的裁判解释。一、民法解释问题的提出社会生活是变动

2、不居的,而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恰恰又是这个社会中最基本的、最活跃的社会关系,这使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有可能没有预见到未来的发展状况,或者是由于其后的情势变更使原来的规定欠妥甚至是显失公平;有时候,立法机构在立法时考虑到条件还不是很充分、有些事情还没有研究清楚;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会出现疏忽,因此,民法成文法总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应该是稳定的、刚性的,即使在民法领域这一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也不能频繁更改。所以为了延展已经制定出的成文法的生命,就需要对现存的民法进行解释,以司法上的解释来使制定法更鲜活,完成二者的衔接与对话。另外,民

3、法博大精深,法律条文众多,这些条文之间也可能发生矛盾。通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发优于前法、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也不能解决这些矛盾时,这时需要进行民法解释。loCaLHoSt因此,这就需要司法者即法官在日常审判实践应用法律时,发现这些矛盾与漏洞,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并使用到具体案件中去。法官的这种解释不能是任意的,应该遵循一定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范式,这样才能体现出其解释的权威性、可接受性和客观性。二、民法解释的对象及类型法官适用法律,是使一个待决案件事实付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法律的适用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已获得判决的过程,

4、但是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在适用三段论推理之前,首先必须找到所要使用的法律规范,即“找法”。“找法”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有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时候法官就可以进行如下作业:通过各种方法确定该规范的内容,确定该规范所包含的要件事实和法律后果,并将此作为大前提,对照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如果符合则适用该法律规范。但是如果出现对于法律条文所承载的规范不能理解、或者是法律规范过于含糊,也就是出现不确定法律概念或者一般条款情形,这时候就出现适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之内来进行解释的问题。在这里,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解释主要依靠法官的价值

5、补充,这种价值补充的性质就是法律解释(二)没有可以利用的法律规范。这时就出现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没有可以使用的法律规范,这样法官所进行的解释就是超越法条的文义范围而为的活动,形成的法律见解为日后立法提供参考,尤其是在为法院裁判普遍承认时,它便具有“造法尝试”的性质。法律漏洞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避免的,因为立法者虽然也是生活的参与者,对于生活中的民事关系感同身受,但是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不同人的不同法律思维、意识及技术,难免出现法律的不完全性和体系违反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衡量,进行一种创造式的法律思维活动。(三)

6、法的续造。这是没有可以利用法律规范时的另一种情况,即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发展制定法。当然,正如拉伦次所指出的,法官并没有创造法的权力,仅仅承认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这种创造,并且有一系列的条件限制和要求。三、民法解释的方法根据上面所提到的需要进行解释的情形,民法解释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对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的法律解释,可以采取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其中目的解释是根本和内核,关于目的解释则涉及到主观说和客观说问题,它与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度有关(法

7、官是否只能根据过去立法者的意图去解释法律,能否根据现在价值观价值观念和需要进行价值衡量,这也是法官是创造法还是发现法的问题)。对于以上解释方法所进行的整合就是对法官限制的一种,也就是说上面的方法的适用是有位次的。一般来说文义解释优先适用,然后是其他方法。对于第二种情形,即法律欠缺的弥补(法律漏洞问题),对于他的解释方法则主要包括:(1)依习惯补充,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该相关习惯。(2)依法理补充,这是法律漏洞补充常用的方法,它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等,它往往涉及到民法解释的终极问题——价值衡量问题,这个以后我们谈论。对于第三种情形,即法的续造问

8、题,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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