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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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导入  张艳敏  摘要:诚信原则不仅是契约法的原则,而且被赋予民法实务一般方法的价值,故被称为“民法帝王条款”。从诚信原则的法文化、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将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中等方面展开的研究表明,将这一原则引入到行政法学研究中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树立责任政府形象。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却很少有人问津。然而如果通过努力将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中,也许会使行政制度和理论产生革命性变革

2、。本文正是在这一动因下的一次尝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之法文化研讨  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关于“诚信”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本原。《论语》集中反映了孔子的“诚信”思想,如《论语》中说:“‘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又云:“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孔子十分强调诚信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时,即使“去兵”、“去食”,也不能“去信”。因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而且孔子指出“诚信”是国与国相交的道义标准:“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

3、·学而》)可见“信”与“忠”、“孝”、“仁”、“义”一样是孔子竭力提倡和百般推崇的美德。他要求统治者“敬事而信”,要求君子“主忠信”,要求后生们“谨而信”。由于儒家思想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理想王国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信用一直是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可见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诚信”是伦理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而主要指为人处事的“诚实”,强调的是非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忠”、“仁”、“义”联系在一起。诚信也就成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伦理规范。  一种文化代表一种法律,西方的“诚信”则是在地处地中海的罗马帝国繁荣的海外

4、贸易和简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在当时罗马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当时罗马制定了详尽的债权法,特别是合意性契约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把“诚信”作为法律行为基本准则之一,即根据“公平”、“正义”、“善意”的原则,表示意思者的真实意图的行为准则。随着罗马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出现了政治上的多元化,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也存在着教权与王权,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抗衡和相互掣肘。各种政治力量冲突的结果,最后都以契约的形式达成某种平衡。这种平衡使王权不可能过多的干预经济,也就为私人领域的诚信的发

5、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可见西方的“诚信”一开始就建立在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基础上。  新中国的成立,为诚信的道德内涵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要求将这美好的道德观念法律技术化,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这时,诚实信用就不仅是契约法的原则——即不仅具有不诈不霸,重信用,守契约的本义——而且被赋予民法实务一般方法的价值。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根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

6、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由于它内涵丰富,并且具有开放性,因而有“透明规定”之称;又由于它位阶高,故而又有人称之“帝王条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信用经济。只有拥有良好的诚信资源,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运行成本低,社会和谐,反之社会就一团混乱,动摇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  二、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之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之可行性  作为私法“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能否超越私法领域而适用于政府的公权中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的社会理论

7、基础  综观人类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人与人之间因此相交的关系,基本上有三种类型:第一,血缘身份社会。人与人之间身份的确定是根据血缘关系,身份不仅具有个体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将以此来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较为典型的身份社会是氏族公社。第二,契约社会。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角度来看,“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享受生命、自由和财产占有的自然权利。但是,由于人的利己本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能保证每个人永远不损害他人,由于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人,一旦发生争端,也存在着导致战争的可能性。为避免战争,保护自己的自

8、然权利,人们便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于公共机关,组成国家。也就是说人们订立契约后,并不把全部权利让给国家,而只是转让裁判权。国家作为契约一方,如果不能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那么他就是不合法的,作为契约另一方的人民,就可以对其采取怀疑和否定态度,以至于可以发动革命,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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