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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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综述一、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的必要性(一)宪法司法化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作为规范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是我国宪法并未像前文中说的那样得到了社会的永恒适用。如果一部宪法只停留在书面上,而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法律就如同虚设,久而久之,也会丧失掉其本身的权威性。宪法走入司法程序,必将使得宪法由精神层面走入物质领域。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极具积极意义。如果,我们只注重宪法的政治性,而忽略了其法的本质,那么该法就无法走入百姓生活,对于权利救济而言就会形同虚设。(二)宪法

2、司法化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内核是宪治。只有依宪治国才能更好地约束公权力。目前,一些人认为宪法无足轻重,就是因为宪法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走入司法程序。当实体法中的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百姓可以诉至法院,但是当实体法中的规定和宪法相抵触时,人们却往往诉之无门。当宪法信用受到挑战时,社会问题必然会爆发。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完善是主流,我国也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就是依宪治国。只有宪法逐步走入司法程序,宪法的权威地位才有可能逐步确立。(三)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更是法官职业操守的

3、义务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有权利和责任对任何违反国家宪法以及法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宪法的尊严进行维护,还要确保我国宪法相关条例的有效推行。我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大胆引用宪法,因为遵守宪法是义务,是对岗位职责的遵守。宪法司法化能更好地推进法院的独立审案,更好地维护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以及法官职业的神圣性。(四)宪法司法化是世界一体化的必然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首次将宪法司法化。在不久之后,这

4、一形式在很多国家逐渐被推广开来,并且已经成为世界众多国家普遍应用的做法。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逐渐形成,在未来的五年里,我国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外司法的先进做法,进一步提高法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跟世界接轨,才能更好地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入世界一体化格局。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宪法适用模式的异同(一)英美法系国家宪法适用模式法院既可以依据宪法来判断审判案件的法律是否违法,也可以直接将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在美国总统进行选举的过程中,小布什和戈尔选举中出现了诸多纠纷,这些纠纷便是在法庭上解决的。由此可见,不论是法律问题,

5、还是宪法问题,都可以借助法院的判决加以解决。当然,宪法的解释权并不仅仅是用以判决纠纷的,通常情况下,将法院拥有的适用于“违宪审查”的宪法的运用权力称为“违宪审查权”。在推行英美法系的国家里,由于其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所以当法院认定某些法律违背了宪法的某些规定,其就可以将对应的处理决定在某个特定的案件中适用,并且可以在类似的案件中适用。这样,被法院认定的违宪法律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既解决法律问题,又解决宪法问题,(二)大陆法系国家宪法适用模式在推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中,法院并没有关

6、于宪法的解释权,其仅仅是在法律方面拥有解释权。因此,宪法的权威性理解也就无从说起。并且,法院根本没有将宪法作为评判某些法律条款正确与否的权力,进而也就无法借助宪法对某些实际存在的公共权利的违宪行为进行判定。只有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某些国家机关才能根据宪法对某些行为进行判断。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最终判决仅仅具有个别效力,并不具有一般效力。但是,如果在普通法院中亦是能够借助宪法对某些行为进行审判,能够最大效率地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根据宪法认定某一个法律违背了宪法的某些

7、条例,便可以对其进行判罚。相对来讲,这个认定仅仅是在这一特定的判决当中生效,并且,只对案件中对应的人员,而对其他的社会成员并不产生约束作用。所以,这就决定了在推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内,普通法院难以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宪法救济”。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在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法院,满足公民的“宪法救济”需求。当公民认为某些法律文件与宪法的某些规定相矛盾时,可以借助“法律救济”维护权利。三、完善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建议(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公民的权利在穷尽一切法律仍不能得到保障时,我国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8、。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先设立一个宪法监督、解释机构,并赋予它宪法的监督和解释权力。随着机构职能的逐步完善,使之逐步独立。其主要负责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合宪性审查,这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逐步引进宪法法院模式,以此来解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争端。但是我们在建立违宪审查模式的时候必须注意一点,宪法走入审查程序,必须有一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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