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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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更新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项目库。市、县(区)主管部门每

2、年1月份和7月份登录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及相关数据录入项目库。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包括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保护规划成果、按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建设情况(含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内容、工程投资、开竣工时间、形象进度等)。第五条-7-各级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项目库抽取检查名镇名村2个以上。市、县(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3、主管部门当年度已经检查的项目可不再作为市、县(区)检查对象。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含平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总量不少于80人,其中专家不少于50人。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联系电话等。市、县(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省级专家库,同时应当建立市县级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城市规划、建筑学、工民建、文物保护、古建

4、修缮、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景观等专业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二)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等;(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八条-7-检查组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由组织双随机监督检查的机关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3-5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一半。根据抽查地区回避、利害关系回

5、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第九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双随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1.是否依据法定程序编制保护规划;2.保护规划内容是否完整及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3.保护规划审批及对外公布情况;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备案;5.保护规划修改是否合规;(二)传统格局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1.是否存在破坏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2.

6、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按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实施情况;3.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实行分类保护情况、进行新建或扩建活动情况;4.-7-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是否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5.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情况;6.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情况;7.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情况;8.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传承情

7、况:(三)保障措施情况1.保护机构设置情况;2.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到位和使用情况(含是否优先用于濒危历史建筑、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消防设施建设);3.社会资本、捐款捐助投入情况;4.通过村规民约,建立村民理事会、经济合作社等机制,发动群众参与情况;5.保护整治、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挖掘传承、产业培育等项目情况;检查组要同时收集受检镇村在保护利用、传承创新、产业培育、群众参与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第十条-7-检查组依法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实行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附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相

8、关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名镇名村保护建设项目及参与保护建设相关单位,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一条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相关档案资料;(二)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管理的档案文件等;(三)开展入户调查,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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