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实名火车票另行补票是否合理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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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实名火车票另行补票是否合理的法理分析摘要旅客遗失实名火车票对旅客与铁企的客运合同的效力未产生重大影响,该合同仍然有效存在,因而铁企要求旅客补票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要求重新订立客运合同的行为。旅客遗失实名火车票的行为只是一种未能履行妥善保管车票义务的违约行为,因而被要求补票只能理解为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国2/vie  关键词实名火车票全额补票违约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系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6R403004)。  作者简介:杨宝贵,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

2、87/j.ki.1009-0592.2017.03.025  一、铁企补票要求的法律性质  (一)铁企的补票规定  铁企出台以下措施解决实名火车票丢失后的挂失补办问题:  1.旅客遗失实名火车票的,需要在发车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旅客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车站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编制客运记�。旅客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有效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按规定核收手续费。  2.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需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

3、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在列车上,需主动向列车长声明,编制客运记录,作为退还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旅客在到站出站后提出的,不予退票。  3.在12306网站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自动检票机直接检票乘车的,在列车上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确认车票信息的,需先行补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列车长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旅客持客运记录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二)补票要求的法律性质  从上述三种补办要求来看,第一种情形,类似于提交保证金的形式,保证不会出现一票二用的情形。由于旅客最后容易获得退

4、款,出现纠纷的并不多。最有可能出现纠纷的是第二、第三种情形。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旅客获得退票款的机率极其低。其实,第二种情形其实与第三种情形是一致的,实际均是进站上车的凭证在进站后丢失,不同的是第二种是实名火车票,而第三种是身份证。  第二种与第三种补办火车票的要求是否合理,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这种补办要求的性质。那在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中,铁企要求的补票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  1.重新订立合同的行为?遗失实名火车票仅仅是遗失一种证明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证据,旅客与铁企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存在。铁企要求旅客补票的行为是在原有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的背景下进行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将补票视

5、为一种重新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一个通过订立新合同解除原有合同的行为,而且由于是铁企提出的要求,旅客是被迫补票的,这只能属于铁企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来看,旅客遗失实名火车票的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同时《铁路

6、法》也未规定旅客遗失实名火车票时,铁企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而也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不能将旅客被迫补票的行为视为一种重新订立合同的行为。  那是否可以将《规程》第43条规定的内容视旅客与铁企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之一,因而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认为铁企在旅客遗失火车票时,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呢?本文认为,如此理解不妥当。首先,如果将《规程》第43条规定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这应当属于一种合同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7、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铁企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从《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来看,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旅客遗失火车票显然不会导致客运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将旅客遗失火车票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显然不公正。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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