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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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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出消息称,将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稍后新华社正式新闻稿虽将停止使用改成了进一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但并没有否认今年要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显然,中央已经下决心顺应历史潮流和广泛民意,逐步摒弃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简称劳教制度,指的是政府相关机构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而又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施加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进行思想教育的处罚制度。认识劳教制度主
2、要须清楚如下要点: 第一,劳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人身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说是一种行政处罚。按现行劳教制度,对公安部门拟劳教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行政机关下设的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教决定,然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具体执行。 第二,劳教实质上是由行政程序决定的一种刑罚。劳教不是一般地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剥夺人身自由。劳教的时间一般1至3年,劳教管理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即最长达4年之久。严格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是刑罚的最基本特征。从这个角
3、度看,劳教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实质上是一样的,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形式上或决定程序上。 第三,劳教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允许不经法院开庭审理,单方面由行政机关的下属部门用行政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被劳教人员不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教决定,虽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并不影响劳教决定的生效和执行。从实际情况看,在允许提起行政诉讼以来的20余年中,法院极少判被劳教人员胜诉。 中国的劳教制度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适应巩固政权和治安的需要从当时的苏联引进,中国劳教制度直
4、接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到1953年开展的这个运动中,全国逮捕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被判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戴反革命帽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共220万人,尚余30多万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问题短期无法查清,而有关领导机构又不愿意做无罪释放处理,故只好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此后的几年中,这类被关起来的人越来越多,不能不拿出一个处理办法,于是劳教制度应运而生。 从法律上看,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其法律基础是当年8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
5、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宪法依据是1954年宪法第100条的内容,即这部宪法关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该决定的制定目的是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发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把劳教制度的使用范围规定为以下几类人:不务正业,有流
6、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机关、事业和企业组织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人。 按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
7、动能力者,不实行劳教。 劳教制度的最大特点亦是最遭诟病处,是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具体说,就是不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实际上能单方面决定长期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行政机关下属的劳教管理委员会形式上虽由行政机关中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实际上是其中的公安部门独家主导的。将谁送劳教、劳教多少年,实际上由公安部门决定。这就是说,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不经法院审判而由公安部门直接长期剥夺。 用劳教制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简
8、单易行,用起来极其顺手,所以,劳教制度一直受到各级公权力机构特别是其中公安部门的宠爱。同样由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十分方便的原因,劳教制度的使用范围过去数十年来呈现出逐渐扩展的趋势。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新条例和新决定的通过,不仅有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者被纳入劳教范围,劳教甚至还被一些地方当局当成了惩罚某些信访行为和打击批评公权力机构和官员的公民的手段。 劳教在实践中与刑罚无实质性区别,尽管从理论上说,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刑事处罚。劳教与刑罚最大的共同点是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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