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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小额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的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信贷的产品单一,贷款期限较短,贷款数额严格限制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导致只能基本满足贫困农户正常生产,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同时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普遍较短,最长的也不超过3年。期限结构的不合理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不仅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的逾期数量,而且导致了农户信用等级和信贷需求满足率的下降, 提高了呆坏账的发生率。小额信贷的贷款上限也有严格限制,农村地区的非农项目不超过10000元,城镇项目不超过20000元。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农村经济改革的主旋律,农业经济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变,承包果园、建蔬菜大棚、现代化养殖厂等的投资都在5万元以上,此类贷款限额的设置只能适应扶贫性需求,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 (二)利率缺乏弹性,使小额信贷缺少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长期以来,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利率,我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政策有严格的规定,尤其对政府和银行专项扶贫的贴息低利率更不允许作任何的变通。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信用环境较差,没有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缺乏安全保障,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环境相对较差,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农村信用社是依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确定信贷额度,因此农户信用等级的真实度直接关系到农信社信贷资金的安全。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某些信贷人员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致使所评定的信用户的贷款存在潜在的信贷风险。同时,由于事先农户一般都没有建立家庭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档案,信用社对农户经营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信用记录等底细不清,评级授信仅依据当地村干部一张证明,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评定失真。 (四)法律缺失,制约了小额信贷金融活动的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目前除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其他从事小额信贷项目的组织尚未完全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和扶贫攻坚的顺利、健康发展。二、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现行的贷款种类、额度和期限都不能顺应农业发展的趋势,必须要扩大。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向农户建房、子女上学以及农户消费等其它方面逐步倾斜。同时应根据地区发展情况以及农户自身需求及经济状况适当提高小额信贷的额度,以顺应农业发展的趋势,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二)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有效实施利率市场化 科学合理的利率是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既然是信贷,就要遵循商业利率原则,即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国际成功经验也表明,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保持能够抵偿成本费用的利率水平,只有较高利率才能使小额信贷机构有生存、发展的空间。小额信贷虽然单笔金额小,但用于生产后获得的回报率较高,因此,利率水平略高于商业银行利率并不会把他们吓退,维持小额信贷的高利率是可能且可行的。 具体做法是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建立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定价的分级授权制度,使城乡信用社综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从利率政策上给予倾斜,这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贷款难、利息负担重的现象,而且使小额信贷专职机构拥有自己合理制定利率水平的主动权,使其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开办好小额信贷的关键。各地政府和信用社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农民对推广小额信贷工作的认识,让农户认识到小额信贷不是政策性扶贫资金, 应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树立严守信用的意识,让其意识到还款的必要性、强制性和法律性。同时建立对农户的违约惩戒机制,运用各种手段,联合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现象,鼓励诚实守信,努力塑造“相互信任、双赢双活”的社、农关系,为农村小额信贷推广工作创造坚实的诚信基础。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决定小额信贷质量的关键。因此,一是要健全资料档案,系统收集农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家庭情况、生产状况及历史借贷信息,逐项认真审查核实,作为信用评级和决定是否担保的依据,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户评估失实的风险。同时可以参照2003年7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及2002年5月发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将农户资信评定为A、B、C、D四等级,细化各个等级的具体评判标准,定期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而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在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还在于法律政策层。承认小额信贷机构合法的法律地位,保护小额信贷机构参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给其一个稳定、宽松的生存环境,是政府目前首当其冲的一项工作。200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6年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显而易见,我国已经具备了给予小额信贷机构适当定位和合法身份的条件和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