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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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浅论 摘要归责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法的灵魂。侵权责任归责,是认识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钥匙和必经途径。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是二元归责原则。本文从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物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物的侵权两种情况对归责原则进行相应的分析,对不同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责任形态的区别。  关键词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杨华兴,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L.    一、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物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2、、悬挂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从责任形态而言,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未作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而言,应当适用前条过错(推定)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应受追偿。  受害人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是由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保有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

3、)过错所导致难以证明,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需要对这类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的保有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进行推定就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对公共营造物的管理和维护是由国家作为保有人委托其下属的管理机关进行的,国家应当保障这些公共营造物处于合理的使用状态。在公共营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国家的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要求受害人证明的。相对于国家,每一个市民是渺小和微不足道的,因而,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的利益。当前侵权责任法的重点是

4、对受害人损害的及时有效的救济,而推定过错责任本身就迎合了这一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虽未明定为过错(推定)责任,从该条文所处序列地位分析,应适用过错推定。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堆放人对于堆放物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避免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的倒塌造成的他人损害。在出现堆放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直接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而不要求受害人来举证证明。  抛掷人从建筑物里向外抛出物品时,应当合理预见到自己抛出去的物品可能会砸伤他人或者砸坏他人的财产。在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5、中,使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抛掷物造成他人伤害,就推定抛掷人存在过错。在这种类型的侵权中,不仅仅对抛掷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在不能确定谁是抛掷人时,还可以推定同一栋建筑物中的所有的保有人都可能是抛掷人,并共同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抛掷物品的人。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表述,本质上说,未否定过错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当为连带补偿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物的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继续确认这一原则,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6、专章规定。第六十九条就高度危险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高度危险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危险物的保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对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损害也是根据危险责任理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责任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对高度危险物的保有人对危险物品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出于社会公平和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的考虑。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根据危险程度的高低,区分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类型,分别对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高度危险物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致害责任及其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7、作了规定。均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各不相同。  第七十四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所有人有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过错推定。  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同样根据危险责任理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法占有人虽然是对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但他也负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度危险物危害他人的义务。损害发生后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过错的,其对自己没有过错的抗辩在高度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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