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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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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已经表明,传统的课本教授方式容易使得学生陷入被动的机械记忆中去。根据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必须有所改革创新。将练习法运用到民法教学中,利用练习法的优势特点可以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从而使得学生更牢固地掌握民法知识。 一、练习法在民法教学的运用意义 练习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自觉的控制和校正,反复地完成一定动作或活动方式,借以形成技能、技巧或行为习惯的教学方法。从生理机制上说,通过练习使学生在神经系统中形成一定的动力定型,以便顺利地、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 练习法对于巩固知识,引导学
2、生把既有民法知识应用于实际,发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形成学生的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掌握民法基础知识。法学知识的获取,最普遍的方式是在课堂上通过专业法学教师面授,或者通过专业法学书籍获得。不论通过何种渠道,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民法有初步的结构性理解,才能顺利开展各项练习。 以《合同法》为例,设计的练习方案较为普遍的是:起草各式合同、协议等。合同法包括15种有名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本文由.L.收集整理,不论何种合同、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合同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各款项,因此除了要求对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情况有所了
3、解,还需要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等有大致性认知,方可在起草时熟练地运用法言法语详细叙说,避免出现纰漏。 二是改变对传统练习方式的依赖。所谓传统练习,是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练习题,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等。目前法学教育主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或考查学生对所获知的法学知识掌握的程度。 传统练习方式偏重于理论知识,往往答案早已固定,形式单调,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体现。将练习法运用于民法的教学,能够改变枯燥沉闷的传统练习方式,使教师能结合教学实际需要适当安排练习活动,学练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三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练习法的教学目的不在
4、于单纯教会学生解答、掌握结论,而是以其实际参与性的特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练习活动,注重在探究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例如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的特征,设计练习方案是:围绕离婚纠纷的模拟法庭等。将离婚、继承的知识要点教学融入练习活动,学生实际参与,通过庭前准备庭审现场等一系列练习更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教学氛围。 四是突出体现民事法学的特性。民法作为法学领域的一大分支,适用范围广泛,运用练习法教学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场景,结合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设计练习方案。 例如《合同法》的契约精神、经济利益等;《婚姻法》是婚
5、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即宣扬了民法特性,又系统性地锻炼了学生对民法知识综合认知能力。 二、练习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比较 练习法作为一种从传统中不断改革创新的教学方法,与其他教学方法都有密切联系,如讲授法、讨论法、实验法等,都致力于传授专业知识,使学生增进专业技能,但同时他们也各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可知练习法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练习法与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易懂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教学方法。讲授法是通过叙述、描绘、解释、推论来传递信息、传授知识、阐明概念、论证定律和公式,引导学生分析和认识
6、问题。 两者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练习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学生,学生作为主动参与者,将已掌握的专业民法知识融入练习行为中,成为自我学习的主宰;讲授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教师发挥主要讲授作用、较容易控制教学进程,与学生的正面交流较少。第二,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练习法可以有多种形式,例文书写作练习、案例分析练习等;讲授法通常只是教师面对学生讲授相关知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易发挥。 (二)练习法与讨论法 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全班或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教学方
7、法。讨论法要求讨论的问题要具有吸引力,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自由发表意见;讨论要围绕中心,联系实际。讨论结束时,教师应进行小结,概括讨论的情况,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 由此可见,讨论法与练习法最大区别在于:讨论法是通过讨论过程得出结论知识;练习法是将已知理论知识融入练习过程中。 (三)练习法与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一定的设备和材料,通过控制条件的操作过程,引起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的教学方法。 练习法与实验法的联系,体现在两者都需要学生实际参与,通过积极的参与行为,加深对专业知
8、识的了解。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练习法较实验法普遍适用于任何学科教学,而实验法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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