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公司退出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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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券公司退出中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李晖上传时间:2010-3-27浏览次数:4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撤销破产内容提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应对证券公司经营中出现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而设立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对的风险和制度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试图归纳和分析其在证券公司推出中的地位、作用、适用程序及完善等。    我国证

2、券市场自建立发展至今,始终有着浓重的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色彩。中小投资者受投资额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在证券市场迅速膨胀的资本大潮中越发显得如大海中零星的舢板一样,很容易受到来自普通市场风险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多方面潮汐的冲击。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在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通过了,这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以《管理办法》为核心,加之之前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为基

3、础的,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基金保护法律制度。随后,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在第134条补充规定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和法律背景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为“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它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基金类似于

4、银行业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稳定证券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尤为显著。《2007投资者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投资者的职业分布构成中,下岗或离退休人员,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19.9%;排在第二位的是自由职业者,占比15.6%;公司一般职员及管理人员分别为11.3%和10.0%。从收入构成看,个人月收入在2千元以下和2千元至5千元之间的群体,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2%和33.4%,5千元以上的较高收入

5、群体仅占20%左右。[1]由此看出,中低收入群体是我国投资者的主体,而不是此前某些人想象的“有闲钱的富裕人才去炒股”。众所周之,证券市场是个高度技术化、专业化的市场,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和普通的消费者有共通之处,而在信息不对称方面更甚,在交易和损害求偿方面的实际地位和手段就更为不平等,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典型的幼稚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小投资者构成了散户为主的市场。投资者缺乏理性和抗风险能力。多年来,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其自身无力负担的情况下,政府为了稳定市场,稳定社会,不得不动用财政公共资金为

6、营利性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甚至是违规经营买单。政府动用全体纳税人的财富为营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隐形的并且是全额的担保自然在法理、在道德层面都是受人诟病的。[2]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设立独立基金公司的运作形式,即设立国有独资的保护基金公司。2005年8月30日,保护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从基金公司成立至今已经过去三年有余,从其成立之初起,就备受各界瞩目。法学界从基金公司的职能、组织结构、基金来源、赔偿对象、赔偿原则与方式等多方面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讨论,[3]

7、现在随着我们在证券业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实践飞速发展的推动下,很多问题已经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保护基金核心职能是在证券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违法违规等因素被动推出市场时,对其客户中的中小投资者因其退市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有限度的补偿。[4]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尤其是其破产制度没有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对其撤销还是清算,以及有的案例中是行政关闭后走向破产的,都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导的。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中对企业破产条件、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等规定原则上是适用于金融企业的,但金融企业比之普通企业有着明显的特征,其交易和服

8、务的对象从数目上,从交易金额上都远远超出普通企业,金融企业的破产倒闭会损害众多民众利益,对社会的影响可能极为深远。因此,对金融企业各国必然要有相应的特殊立法规制其破产。《破产法》中没有将此明确,而是将金融企业破产立法权交给了国务院,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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