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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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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的法律追问——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阐释 在司法实践进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无疑是审判是否显现真实性或真理性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而言,事实的认定就是事实的法律追问,意即从法律上对事实的构成层面的一种意义追问。在此,需要首先明确的一点是,主体在面对事实之际也需要从法律上理解、解释事实。[1]由此关涉到几个问题,即事实的构成层面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如何表现的?在法律层面上对事实的把握的关节点又在哪里?或者进一步追问事实的法律解释如何具备法律效准?这些都是笔者在此致力解决的问题,笔者拟从现象学的层面对事实进行解构,从中把握法律事实的意义所
2、在。 一、事实的构成:事物、现象和本质 关于“事实”这个名词的哲学存在,一般认为较客观的说法是:“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大部分物理事实的存在不仅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而且也不依靠我们的存在。”[2]如果将这一说法加以扩展。则可以认为不仅事物或物理事实,而且存在于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存在这种客观性。因此,有学者下结论认为哲学上的“事实”是与人的认识无关的范畴,[3]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在哲学上事实构成不仅仅是事物的自在存在,而且包涵了由事物延伸出的人所认识到的现象,以
3、及由此对现象的认识返回自身并通过反思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关系相互影响带来的结果的变化。下面就事实的构成做一简约的分析。 在哲学上,其实早已将事物、现象、本质等的区分作为经验事实的依据。黑格尔从意识和精神的角度出发,对事物的不同存在做了分析,他认为事物首先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它是以单纯的方式自己与自己相关联并排斥对方,而事物性是通过单一才被规定为事物的。”[4]事物在这种自在存在中持存自我的独立性,这种存在并非要表现出对他物的影响力,因此在这一层面上即是一种与认识无关的客观存在。但是由于人的意识本身就具有正相反对的意识的形态存在,即“
4、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5]因而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物,通过意识去感知他物的存在,这是一种可自由选择对象的自为存在,通过与他物的感性或知性的接触并返回于自身,从而改变自身的存在或意识。与此同时,为他存在的意识更起到中介作用,自为存在的意识正是通过为他存在的意识而改造他物,由此事物成为在持续存在的前提下不断地改造他物和改造自己的过程。事物除非是自在的存在,否则事物就与意识有关联,并且这个事物作为对象的存在“对意识说来是通过现象的运动而间接达到的,在现象的运动中
5、知觉的存在内容和感性的对象事物一般说来只有否定的意义,因而意识便由此返回到自身,当作返回到真理。”[6]于是在意识与事物之间的流转往返,使得意识(或认识)逐渐地与事物的本质达成同一,即达成了真理性。当然这一过程在现实中是存在局限的,因为对事物的观察由于视角的不同会发现事物不同的“侧显”。实质上这是事物本身自在自为地存在着,而主体却有对现象的不同的认识,如站立在一张桌子周围的人在每个方向上都感知到不同的影象,但桌子还是桌子还在那里持存着。这也是我们无法达成客观真实的原因之一。 在现象学鼻祖胡塞尔看来,事实与本质是不可分离的,因为“
6、任何事实都包含一种实质性的本质组成因素;任何属于包含在其内的纯粹本质的本质真理都必定产生一种法则,所与的诸单一事实,象任何一般可能的事实一样,都受此法则约束。”[7]但是事实总归是事实,根本而言事实是人们通过现象把握事物及其本质的过程,因此对事实的把握无异于一种体验。在这种体验流之中,意识起到了主导的作用,其本质在于“连续不断向前的思维链索连续地为一种非实显性的媒介所环绕,这种非实显性总是倾向于变为实显样式,正如反过来,实显性永远倾向于变为非实显性一样。”[8]因而对事实的把握除却上述的事物的“侧显”以外,在体验的过程中提高记忆、
7、想象等手段,目光在实显的和非实显的事物之间流转,逐渐地揭开事物现象——本质之间的面纱。但是这里同样存在一个问题,即在体验的过程中主体意识强加于事物的作用,在此作用中意识既可能揭示本质也可能改造事物本身及其现象。[9] 在海德格尔将诸如现象、假象、现相等概念统归于“就其自身显现其自身”[10]之后,使我们能够理解现象是存在者的存在的即时显现,是一种此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事物的显现是与时间相关联的项,现象(除了持续态的现象外)一般是只与时间的点相联系的。在事物的现象中亦即此在的涌现之中,无论其显现的是真象或假象,都是由在此点上的事
8、物本质造就的,本身就是在成就着世界意义范围内的存在。因而,人们对现象的解释,是通过非本真的领会来论述解释现象的,[11]并且人们观察到的事物的现象仅具有时间流上的偶然性,并非是人有意识的带有反思性的观察,最终是排斥了事物的本真而将事物的现象认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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