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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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论文【关键字】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兴则国家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纵观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政策的重点,希望能够培养出身心健全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明日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然而.freelilygroupconference)是典型代表,一般由社区工作者和族长来负责组织和协调孩子的矫正工作,并通过孩子自己的行为(如孩子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等)给予受害人赔偿。南非社区少年犯罪预防和

2、矫正项目实例包括:1.发展孩子的生活技能;2.同伴或青年指导项目,如通过联谊会,使孩子结交良师益友,从而指导孩子;3.野外探险训练,因为很多孩子犯罪是寻求刺激,设计这个项目可以弥补孩子这种心理特点;4.培养孩子企业家精神项目,实际上是教会孩子一些实用的技能;5.回归司法项目15。目前,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有一些专门的项目,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这些项目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显然它们中这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有的项目则存在着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

3、而且它们是各自分开、各自为战的,缺乏使用上的程序性规定,如使用的先后次序、项目的组合原,则、项目之间的替代规则等。因此,我国应认真研究开发国外适用社区矫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本土情况,引入一些新的项目,对原有的项目加以改进或进一步挖掘潜力,并将两者加以整合,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鲜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并使其具有整体性。(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其它措施1.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法根据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吸收实际工作中的成熟做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单设未成

4、年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以确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原则,规定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具体量刑标准,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从立法上明确暂缓起诉、分案起诉、暂缓审判、微罪非刑事化处理、前科消灭等制度,从而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具权威性地强化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特殊处遇。2.构建特别法体系在完善刑事法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加强特别法的建设,包括《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则》、《未成年人事件处理规则》等。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监

5、管的方式方法区别开来,以期收到最好的立法和司法效果。3.完善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相关的各种措施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但调查发现,很多地方至今还没有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致使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地方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没有按规定分开关押、看管,对已决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同劳教,从而使未成年犯极易受到成年犯的教唆,从“单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某劳教所一位未成年劳教学员就直接对

6、我们讲:“我们在这里根本不可能转变好,而且只能是越学越坏。”二是有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处罚偏重,与成年人犯罪没有区别对待。三是法律援助缺位,一方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未指定律师的现象还存在;另一方面,法院指定的律师在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过程中,敷衍应付的现象也不容忽视。四是对未成年人决定劳教的案件,由于未进入诉讼程序,更是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援助和救济。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影响到最后刑罚执行的方式、效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第一,必须进一步完善慎逮制度建议除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不予逮捕

7、外,对于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有悔罪表现的、有保证人担保的、不妨碍诉讼运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均不予逮捕。第二,充分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保护和帮教作用暂缓起诉是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不起诉,而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根据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刑事政策。这是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项有益探索,如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2002-2003年决定不起诉的10名未成年人中,现已有7人考上大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第三,未成年人缓刑

8、制度的重构一是可考虑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放宽到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二是废止司法解释中设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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