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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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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关键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理论/重构/违法/责任内容提要: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
2、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行为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以及这些条件依据何种逻辑关系结合起来,此即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内容。对于我国现行的源自前苏联的、被称为平面耦合式四要件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倾向。(1)维持论。该论认为现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在理论上比较全面,在实际中没啥问题,因此维持现状即可。此说在相当长时间内占据主流地位,只是近年来受到了有力挑战,正逐渐丧失强大的影响力。(2)改良论。该论认为现有犯
3、罪构成理论确实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实质性、根本性的,可以通过局部的调整即修修补补来加以改进,从而主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重构”。①(3)重构论。该论认为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根本性问题,局部的修补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对之进行重构。此说的影响力正在逐步发挥。重构论的代表人物陈兴良教授已经从社会危害性的系统反思和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知识演变的角度对重构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作了有力的论证,②并且将德、日通行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身体力行地应用到自己的学术实践中。③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努力,吹响了清算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响亮号角。然而,总体上说来,现有的重构论可
4、能侧重于宏大叙事,在细致地框定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基本框架、廓清其背后的基本价值蕴涵、阐明重构论的实质意义所在等方面可能还有所欠缺。对于以上方面的欠缺予以填补,可以壮大重构论的声势,使其能够更加立稳脚跟。而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一、序论之一:三原则、三危险、三阶层那么,为什么德、日犯罪论体系的通说采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样的构成和顺序呢?这是我们在主张重构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时首先需要明确而实际上却常常被作为前提性共识而予以忽视的问题。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没有法律则没有刑罚”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第二,刑法以法益保护为任务的原则;第三,
5、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责任主义的原则。④由罪刑法定主义的原理出发,可以推导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件,由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出发,违法性的要件得以解释,更进一步,由责任主义的原理出发,可以导出责任(有责性)的要件。⑤实际上,这三种原则对应着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性,相应的,犯罪论的体系构筑也必须围绕着这些危险的尽力避免而展开。第一种危险,一旦发生使人心冲动的事情,就产生了强烈的感性的处罚的要求,法官面对这样的行为,存在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却依据类推解释予以处罚的危险。而对此予以检验的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第二种危险,一旦行为者的心性是恶劣的,那么不对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是否造成了什么损害进
6、行充分的检讨就予以处罚。也就是,在行为者的心性是恶质的、行为的样态是违反社会伦理的场合,则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于他人造成了怎样的妨害,也就是能否认为是侵害了被视为刑罚法规之保护对象的法益,对此没有予以充分检讨就予以处罚的危险。对此的检验就是违法性的判断。第三种危险,一旦被害是重大的,则不问行为者的主观面(不对能否对于行为者予以非难进行充分考量)就予以处罚。对此所进行的检验就是有责性的判断。⑥这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就不但与刑法的上述三个基本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了,而且由构成要件该当的检验至违法性的检验以至最后有责性的检验也就有助于层层递进地堵截刑法适用的上
7、述三个危险。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成及其顺序,是与刑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以上三个危险相互关联的。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博士认为,为了防止刑事司法中的这些危险,针对各个要素冷静地予以检讨,是这一犯罪论体系的目标。而且,将犯罪分成这三个要素也意味着指引法官按照构成要件、违法、责任这样的“顺序”进行判断。由于对于是否该当一定的行为的框架之判断是比较明确的,首先将那些不该当这一行为框架的东西予以排除,则违法、有责这样的稍微界限不明确的判断即便带有一些感情的成份在内,处罚的范围也不会超出这个行为的框架。就违法与责任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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