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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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论文.freelpliedPoes)在判词中提出一个法律原则:一项言论如果对国家、社会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andpresentdangerous),就不受宪法保护。这一著名原则后来被广泛适用。在1925年,纽约法院判处社会党领导人季特诺(Gitlow)发布《社会主义者宣言书》鼓吹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段专政的学说有罪。季特诺上诉到最高法院,辩护说他这只是一种理论宣传,不具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在判决中提出并论证了另一法律原则——所谓“危险倾向”原则,即不需有“现实危险”,只要有危险“倾向”就可定

2、罪。可是到50年代审讯加州共产党领导人时,最高法院又回过来适用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原则,认为被告虽提倡用武力及暴力推翻政府,但仅是抽象的理论式学说,并未唆使他人进行不法行为,而且当时环境也不用耽心有人会因此而引起行动,因此无现实危险,裁定为无罪。这两个原则通过判决而提出,有其政治背景,但也可看出判例法中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及引伸出的法律原则的重要作用。也有的判例运用一些使人意外的判决理由和推理,来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如1940年美国有17个州的法律规定各公立学校学生须向国旗敬礼,而某天主教徒巴利特却拒绝向国旗敬礼,认为那会是迫使他去崇拜他所信奉

3、的上帝之外的偶象,有违其宗教信仰自由。维琴利亚教育局控诉巴利特违法,而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却认为,国家不得强迫人民说明其内心意见。强迫人们向国旗敬礼,无异强迫他们说明内心意见,这只有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将发生时才可行之,而不向国旗敬礼显然不属此类。1989年在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甚至把公民故意焚烧国旗的抗议行为,视为“富有表达意味的行为”,属美国宪法修正案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不是犯罪行为,并声言“我们不愿以处罚污辱国旗的方法来污辱国旗,因为我们将因此而减损此一受人敬爱的象征(指国旗)所表彰的自由。”这似乎有点强词夺理,⑸但也

4、可看出,美国判例中是如何为申明判决理由而挖空心思的。我举以上判例,无意要求我国法院照搬其“判决理由”的模式,也不是要求每一判决都要发掘出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只是为了说明,作为判例法,其“判决理由”在判词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反观我国的一些判词,大都只是停留在说明案情,认定事实,列出法律条文根据,作出处理决定,而很少阐明判决理由。缺少判决理由的判词,就缺乏说服力,很难从法理上使当事人知法服法,更不要说使法律与法学工作者能从中受到法理的启迪,使立法者能在法律观念与法律原则上有所更新,使适法者能透悉正确判案的机理。也有少数判词申明了判决理由,从法理上解

5、释或澄清了某些法律原则与规定的适用。如“王春林诉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⑹一、二审中认定该厂将中奖的奖券发给职工充作欠发的工资,而事先未去兑奖,是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而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分得这张奖券的王春林自行兑取一万元奖金是“不当得利”。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的判词中举出事实,说明这种裁定的错误,并从法理上说明了什么是“重大误解”与“不当得利”。同时为裁定一万元奖金的所有权属于奖券持有者王春林,花了较多文字说明“有价证券的行使不能与证券分离,证券待有人就是权利人”等法律原则。这有助于澄清是非,宣传法理,是一个较

6、好的判词。其实,在判词中阐明判决理由,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的。明代出版的《萧曹遗笔》一书(署名“锦水、竹林浪叟”辑)所辑录的大量判词(以及状词),在说明案由后,一般都有论证,阐释判决理由,言简意赅。有的还用骈体文,颇具文彩。有的甚至还信笔对桃色案件调侃几句。可谓事理贯串,紧切合律,语言简练生动。附带提一句:旧时代,中医处方,也要先写“医案”,说明病状、病理和处方的药理。《红楼梦》第10回“张太医论病细穷原”中,太医给秦可卿诊脉,评说一大段脉息:“左寸沉数者,乃心气虚而生火;左关沉伏者,乃肝气滞血亏……。”是“水亏木旺的虚症”,宜用“益气养荣和肝

7、汤”。这些虽是作者的杜撰,确也是合乎中医开方的规范要件。法律判决与医生开方也有相通的地方,古代中国重视在判词、处方中说明理由,是值得借鉴的。前举美国判例中提到的首席法官雷尔姆斯,在他所著《法律的道路》一书中,指出法理学是一个成功的律师和法官所必备的一项知识。他认为将一个案例归纳出一条规则的任何努力,都是一种法理学的工作。一个法官应该有较高的法理学知识,运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各种复杂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⑺霍尔姆斯的话是他长期从事法官工作的经验总结。加强法理学的知识与素养,也应是我国法官必备的条件与追

8、求的目标,这会大大有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与判词的质量。⑴梅因:《古代法》第一章,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页。⑵转引自《外国法泽评》1994年第3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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