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店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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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商店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论文关键词:网上商店税收征管研究网上商店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一种,所谓电子商务目前较为权威的概念是世界电子商务会议阐述的概念,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范畴大致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

2、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网上商店这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务模式.freelerToConsumer)。“Consumer”是英文“消费者”意思,还有人将它解释为“个人”,起初的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借助网络平台,转让拍卖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货买卖市场。以前的eBay易趣网就是这样的网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至今,特别是出现了淘宝网后,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调剂二手货的平台,卖家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新品,而且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开有实体店。有很多企业也到C2C

3、网站上开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有人曾曝出淘宝网上占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上面所举的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之实的逃税案件。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立场,那就得出了不应对C2C征税的结论。3.我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C2C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一,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受到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无址化”

4、,C2C商务活动是建立在因特网虚拟平台上的,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因其先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批准,网上商店只是个虚拟的市场,商家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可以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C2C企业构筑的虚拟平台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如果仅从C2C网站上信息还较难正确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它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无从下手进行税收管理,是以C2C网站的登记地还是商家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税务登记地,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二,C2C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

5、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传统的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表现为服务器中数字代码信号,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C2C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第三,C2C电子商务交易的部分产品改变了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这些课税对象征税时,会产生无法适用税负的问题。因为税法对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等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收方式,但在网上交易中,某些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信息,通过互联

6、网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它包括了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因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物质,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交易就比较难确定以那种税负进行征税。第四,职能部门对C2C税收在思想认识技术手段上严重滞后。因为对C2C电子商务偷漏税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造成了对C2C电子商务税

7、收征管的不作为和难作为。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1、统一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认识。与传统贸易相比C2C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包括劳务)贸易的本质,它仅仅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并有盈利就应有缴税行为。不能因为你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业务,是电子商务就不用纳税,他是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是传统的商务活动,就应该纳税。如果以交易方式的不同来区别纳税与否,这就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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