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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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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论文.freelentasanequal),而不是平等对待(Equaltreatment),这是平等的价值。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对人们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平等分配也违反了平等和公平。〔17〕法律之所以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权这一特权,是因为该种特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着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认为对这种社会关系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从而实现实质性的公平与平等。否则正如迈克尔。D.贝勒斯所言,如果忽略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使之与普通债权人同其性质,恰恰是违反了公平和平等。对此,奥塔。魏因贝格尔也曾指出“仅仅从形式上的考虑为基础的正义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这样一
2、种理论还必须把实质性的正义理想考虑在内。”〔18〕一言以蔽之,平等在为了平等的缘故是可以受到限制的。这就要求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必须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内部,去发掘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进行类的调整,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梁慧星先生在述及民法模式由近代模式向现代模式演变时,曾指出,基于自由平等的法人格,由于对一切人作抽象的对待,在多种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社会的经济强者对社会经济弱者的支配,反过来动摇了民法的根基,其结果,导致从抽象的法人格,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我们认为,优先权制度便是一项关心人们之间抽象平等,更关心人们之间具体平等的法律制度,是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
3、势的。四、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我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方案选择结合各国优先权制度立法例和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笔者设计以下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对优先权制度按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的不同,分别予以继受。一般优先权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仅局限于破产债权的特殊保护,应在我国实体法即未来的物权法中明定其为一种物权,而对特别优先权,参考各国立法例,以法定抵押权或者法定质权、法定留置权的名义并入到现行担保法体系中。方案之二: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吸收留置权,使优先权成为与质权、抵押权对应的唯一法定担保物权。该方案不仅设立一般优先权,同时也设立特别优先权,并且由特别优先权吸收留置权,
4、使留置权成为特别优先权中的一项权能。因为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当然可以成立特别优先权,同时特别优先权又不限于此,显然特别优先权的调整范围可以包含留置权。留置权的本意是赋予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扣留其物继续占有,以促使债务人清偿的权利,所以留置权应该是占有性担保权共有的权能,在无优先权的规定时,赋予留置权以优先受偿权是可以理解的。而当设立优先权制度时,留置权所调整的对象应归特别优先权调整,留置权可以成为某些占有标的物的特别优先权的一项权能。方案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且保留留置权,使我国担保物权呈现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并存的局面。方案一简便易行,但将特别优先权转
5、化为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或法定留置权,这样做有两个缺点:第一,会改变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的固有内容,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第二,由于优先权的特殊性,将其并入其它担保物权中,会造成优先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不合谐,而且割裂了统一的优先权体系,所以方案一是一个可操作、但缺乏理性的选择。方案二的设计逻辑严谨,而且有助于我国物权种类的体系化,但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取消留置权的成本过高,不易操作。而方案三由于既保持了优先权的统一体系,又注意到优先权与现行担保物权体系的融合性,而且并不对现行法作大的改动,是一项既符合逻辑又易于操作的理想方案。(二)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框架根据第三方案,并以以
6、上理论研究为基础,在我国未来立法中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可规定如下:1.优先权总则(1)优先权的定义:优先权为按照法律规定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2)优先权的性质:明确规定其为一种物权,可以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一章中,或者规定在物权法中。(3)优先权的不可分性:即优先权人在其债权全部受偿以前,得就其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4)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优先权,对于因其标的物被变卖、出租、灭失或毁损,而债务人应受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上,仍然存在。(5)优先权的适用:本法为优先权的一般性规定,特别法有具体规定,以特别法为准。2.一般优先权
7、:下列债权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有优先权:(1)诉讼费用;(2)劳动工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金;(3)税金;(4)债务人及其家属的丧葬费用;(5)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3.特别优先权:1)动产优先权:(1)不动产出租人就租金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享有优先权;(2)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就住宿费、餐饮费对顾客携带的物品享有的优先权;(3)动产共有人就共有物分割的补偿金,对所分割的共有物享有优先权;(4)动产出卖人就价金对所出售的动产享有优先权;(5)无因管理人就管理费用对所管理的动产享有优先权。2)不动产优先权:(1)不动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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