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防消结合”巡防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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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释“防消结合”巡防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防消结合”巡防工作是探索社会化消防警务勤务新机制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这项工作在9月18日召开的全省探索社会化消防警务新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工作座谈会上受了部消防局、省总队领导的充分肯定。但在实践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官兵对“防消结合”巡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下发法律文书效能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使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受到制约。下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法理的角度对“防消结合”巡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下发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问题作疏浅的分析,与大家探讨。    一、关于巡防工作小组执法主体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地区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巡防工作小组成员由消防官兵组成,都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其巡防是代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其作为执法主体是合法的,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开展消防宣传和“六熟悉”工作等。    二、关于巡防工作小组成员执法资格问题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

3、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本条是对公安消防机构内部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的管理要求,目的是要求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具备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力,从而帮助单位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督检查不到位,放任了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因此巡防工作小组成员只要经过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了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的能力,通过上级认可,是可以代表支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其检查行为完全是

4、合法的。另外,对单位进行巡防并不降低对单位的依法监督,不代表消防监督人员不再需要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巡防是对消防监督人员检查频次的一个补充,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因此,各巡防工作小组成员平时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规范,积极参加岗位资格考试,更好得满足部队管理的要求。    三、关于巡防工作小组成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问题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消防法》第五章

5、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因此,巡防人员可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基于巡防人员目前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考虑,巡防人员暂不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巡防人员办理当场处罚案件时,应针对那些情节简单、事实确凿、当事人无异议,并有法定依据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实施过程中还应告知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根据江苏省实际,目前可实施当场处罚的有:1、依据《消防法》给予警告的处罚;2、依据《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给予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场所)一千元以下、给予个体工商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十元以下

6、罚款的处罚。当场处罚一律不得当场收缴罚款,必须督促当事人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    四、关于巡防工作小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中下发法律文书问题    (一)城区巡防工作小组在巡防中,发现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存在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疏散通道(包含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覆盖(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常闭防火门常开等习惯性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苏公消[2006]1号《关于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下发固定格式和内容的专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

7、保证书》,如支队或大队、派出所在12个月内已下发过专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直接下发专项《复查意见书》,次日移交原下发专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机关;如发现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关闭消防设施违法行为时,则填写固定格式的《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次日,移交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其他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时,则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农村地区(按《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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