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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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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论文.freelO、M1、M2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指标;国有专业银行开始实施以商业银行为目标的改革;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进入金融体系。(4)1998年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上述改革措施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且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与扩大、为微观金融主体的形成以及金融主体未来的创新活动作了铺垫。问题在于,这些改革措施中看不到丝毫微观金融主体的能动作用,全部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带有明显模仿印迹的变革,我国微观金融机构至今从未扮演过金融主体或创新主体的角色,而只是充当了政府金融
2、改革的一部分载体,政府由自身的效用函数出发决定了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使金融机构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意识。由于金融机构难以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这使得创新的“内在因素”差不多被淹没。国有金融产权的背景下,微观金融机构不具备创新的“内在因素”或原始的创造冲动,原因在于国有金融产权的外部性太大,这种产权结构的自身又无法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国有产权制度及其外部性完全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意识,压制了金融机构对利润最大化合理追求的冲动,也淹没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与“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动力源。这表明现代金融创新与金
3、融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或者说,只有合理的金融产权制度才是金融创新的最基本前提。易纲认为,我们必须要创造一个环境,使得金融机构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源泉。问题的关键是要改革激励机制,要使得创新的人有好报,创新的人有个市场价。要想改变机制,就得改变体制,改变体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变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都必须改革机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都应该朝着股份化的方向发展。产权制度的改变最终会落实到激励制度的改变,有了激励制度,才会有人的创新。三、金融创
4、新与法律制度环境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法与金融学认为,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明晰的产权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发展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IJSV)对此做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最重要来源,他们通过对49各个国家的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以及法律执行质量的测量,发现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随着法律渊源的不同而有规律的变化,其中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权利进行了最强的法律保护,法国法系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
5、保护则最弱。在LLSV研究的基础上,大量的经济学家分析了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一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国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充分。同时,一些经济学家还发现,运用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来划分金融体系,能更好地解释国别之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水平能够更好地解释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开了方便之门。2004年9月以后,监管部
6、门为增加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扩大资金来源,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如,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劳动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结算等有
7、关问题作出规范。《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由托管人根据受托人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则采用企业年金计划和托管人的联名方式。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清算和交收。投资管理人对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承担责任。劳动社会保障部将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范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又一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启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又一制度保障。一旦企业年金技术标准等规范颁布,企业年金市场就将正式启动。这是劳动保障部门与证券监管
8、部门通力合作,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法制建设,首先,应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建立与国际金融惯例和WTO规则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新秩序为目标,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为促进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其次,强化执法监督体系,规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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