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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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江津区医保中心邹静娴内容提要一、参保政策依据二、参保操作流程三、大学生医保待遇四、社保卡办理一、参保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5局委《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人社发〔2011〕293号)5.《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渝人社发〔2011〕293号)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05号)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2号)二、参保操作流程(一)参保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二)缴费时间:每年暑假开学之日起60日内(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三)缴费方式:由学校统一收取参保

3、筹资费,并提供统一登记造册、盖章认可的《学生在册花名册》交给医保中心(四)缴费标准2014-2015学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二档150元/人享受财政补贴金额:360元/人特殊人员资助标准: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即参加一档的给予50元/人的资助;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人的资助(注:享受资助大学生资格由参保高校自行审核,在大学生医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身份维护,并将该名单报高校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民政部门存档。)(五)学校操作:1.网络:由电信公司为参保学院安装大学生医保网络专线后

4、,参保学院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网络账号及权限。学院每月支付90元网络费用。2.人员:参保学院指定一名熟悉计算机的人员,专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申请,信息收集与录入,日常查询与维护工作。3.校区医疗点:协调双福医院,将其设立在学院的医疗点作为学院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点。具体操作流程图(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以班级为单位收集和录入信息到网络中确认所有参保学生信息正确录入完毕后,学校核定人员和金额将筹集的医保费打入重庆市大学生医保专用财政账户中医保中心基金科确认收到该医保费后,做最后待遇核定参保学生按规定正常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次年的9月1日开始把已毕业的参保学生在系统

5、中做终止参保,又开始新一学年的参保工作三、大学生医保待遇(一)享受待遇时间:当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注:休学就医:大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交纳了参保费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住院仍然需按规定备案。退学就医:大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缴纳的个人参保费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二)门诊报销1.普通门诊:门诊定点医院:学院医疗点(校医院或双福卫生院),只能在校医院或双福卫生院门诊才能刷卡结账。报销限额50元/人/年(由学院总额控制,并非每个学生刷卡报销50元)。学生每次普通门诊医药

6、费用报销比例为一档75%、二档80%。2.特殊疾病门诊1.慢性和重大疾病(1)办理程序①大学生提供特殊疾病有关的病历资料(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资料)、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校医院填写《江津区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②由校医院工作人员于每月21日-30日(节假日除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以上相关资料到特殊疾病鉴定医院集中鉴定。鉴定合格的于次月20日后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鉴定医院领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其中申报恶性肿瘤和肾衰竭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不参加集中检查诊断,直接到诊断医院鉴定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到区医保中心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7、》。病历资料不完善的,需要大学生本人到鉴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③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江津区中心医院、江津区中医院、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江津区精神康复院(限精神病)、江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限结核病)。(2)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就近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医保中心申请变更到1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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