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源乡规范权力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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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源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〇一二年2012年流源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目录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1.城乡低保救助制度2.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3.再生育审批制度4、大病救助制度二、相关配套制度1.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2.内部公开制度3.规范权力运行公开制度4.绩效考评制度5.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6.规范权力运行决策公开制度7.岗位责任制8.行政执法责任制9.行政效能问责制度10.一次性告知制11.首问责任制12.限时办结制13.服务承诺制14.内部检查监督制度15.规范权力运行定期检查制度城乡低保救助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

2、任人责任单位:流源乡民政办责任人:黄富强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桂东县关于办理城乡低保救助的实施方案》三、审批(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城乡低保救助者应予以批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90元的城镇贫困人口或家庭人平年收入低于204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四、救助标准城镇居民按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享受,农村贫困居民实行定额救助。一类:170元/人·每月;二类:100元/人·每月;三类:70元/人·每月。五、所需材料城乡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4项纸介质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4.贫困证明六、办理程序1.个人申

3、请2.行政村调查3.评议公示4.乡镇审核5.评议公示6.乡民政办审批7.评议公示七、审批时限我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八、监督检查执行《流源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执行《流源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城乡低保项目审批流程图 城乡低保项目审批流程图                       村(社区)调查不符合条件退回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评议公示乡民政办审批个人提交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评议公示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流源

4、乡人民政府、国土所责任人:邓钰莅、陈社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办法》三、批(办理)条件:1.一户一宅法律规定;2.用地者向所在乡镇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3.经村民集体代表大会通过;4.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所需材料:1.填写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2.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五、办理程序:1.下达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2.初步确定用地村民名单;3.乡政审核;4.县政府审批;5.发放批文;6.定点放线;7.竣工验收;8.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六、审批

5、时限:在手里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坐车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流源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流源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初步确定用地村民名单不符合条件退回乡政审核县政府审批发放批文定点放线下达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竣工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流源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朱锋文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2、《条例》第二十条。三、审批(办理)条件

6、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1)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7、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⑥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就第(2)条第①项的实施作出的具体规定。3、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2)条

8、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4、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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