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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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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公布表按照区审改办《关于做好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区审改办〔2017〕3号)的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2017年6月12日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县级权限备注0100090000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2、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1县(市、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009100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5、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0092000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
6、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7、(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3县(市、区)级基金会登记管理(受委托) ,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
8、以市的名称。0100094000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许可【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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