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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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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2-02批准 1992-04-01实施1 总则1.1 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1.2 制定原则 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火电厂的环境特征、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1.3 制定目的1.3.1 掌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
2、分析研究其变化规律,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3.2 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1.4 适用范围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厂监测站及其他从事电力环境监测的单位或部门。1.5 人员要求1.5.1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学习或培训并考核合格。1.5.2 掌握有关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等。1.5.3 保证监测数据的清晰、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1.5.4 注意保守机密。1.6 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环境监测总
3、站负责解释。2 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2.1 监测目的 对火电厂外排水实施常规监测,对临时性排水实施应急监测,以反映火电厂排水现状。2.2 监测对象 常规监测对象为下列各类外排水: a.灰场(灰池)排水; b.厂区工业废水(包括含油工业废水); 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 d.生活污水; 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 a.露天煤场排水; 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的临时性排水。2.3 采样原则 采样应具有代表
4、性。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2.4 采样点设置2.4.1 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外排口处。各系统排水集中外排或分排的采样点的设置见表1。表1排水监测采样点 可根据本厂的工艺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上述采样点做部分调整。确定自选采样点时应注意,采样的地点、部位、时间以及方法的选取都应保证所采样品的代表性。监测报告中应注明自选采样点的位置。
5、2.4.2 一般在管(渠)道出口处的水流中部采样。当排水管(渠)道的水较深时(如大于1.0m),可由表层水面起向下至1/4深度处采样。测含油量时,按2.8.4.1的规定采样。2.5 采样点水流状况 采样时应观测下列各项并同时做好记录: a.采样点处排水的排放形式(管道或明渠等); b.排水的颜色和气味; c.水面有无油膜(或油花)、悬浮物、杂物、泡沫等; d.水温。2.6 排水量测量 测出排水管(渠)的流量后可计算出一定排放时间内的排水量。计算如式(1)。V=qvT
6、 (1)式中qv——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m3/s; T——排放时间,s; V——T时间内的排水量,m3。 流量qv可通过测量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速和水流断面面积后用式(2)计算求得。 (2)式中qv——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m3/s; v——排放口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m/s; S——排放口处过水断面面积,m2。 排水的流速可用浮标法或流速仪法测量,也可用咽喉式计量槽测量流量。 排水测流点应尽可能靠近
7、采样点并与水质采样同时进行。2.6.1 流速测量2.6.1.1 流速仪法 水文测量中使用的流速仪可用于电厂排水流速的测量。 测量时应注意使流速仪的杯(或桨)全部浸没在水中,且不碰刮沟壁。排水管道为压力管道时,须将流速仪伸入到管内,与管口的距离为管径的1.5~2倍。排水流量按式(2)计算。2.6.1.2 浮标法 选取一段水流断面比较规整,长约10~15m,底壁较平滑的直段排水渠道作为测量渠段,清理疏通后测出其水流断面面积。取一小块浮标(如泡沫塑料等)放入排水渠道中,记录其流经该测量渠段的时间(以秒计),重复多
8、次,取十个以上有效测定数据,计算其平均值。测量用的浮标应随水流在渠道中部通过,否则所得数据无效。 流速计算如式(3)。 (3)式中v——平均流速,m/s; L——测量渠段的长度,m; t——平均流过时间,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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