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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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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
2、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
3、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第六条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第八条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
4、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第九条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第十条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第十一条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第四章任职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四条任
5、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五条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第五章交流与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
6、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第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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