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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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及权利人拥有的尚未实现的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广西农村合

2、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指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业务担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也为应收账款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付款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形成的债权等;(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技术支持等形成的债权等。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

3、信管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申请人即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付款人均要求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准入要求,除具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和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三)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买卖双方无不良记录

4、;(四)借款人和应收账款付款人不存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团客户关系;(五)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必要条件。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选择法律权利明确、收款有保障、易实现质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较长时间的合作往来。(二)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在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三)债权人已履行或已分阶段履行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日期明确。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经办农

5、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债权人指定的收款银行,或债权人已书面通知债务人,变更经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收款银行。(四)双方交易背景真实,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应收账款无其他质押行为。(五)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六)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七)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龄

6、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未到付款期限。(八)应收账款侵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不能接受以下应收账款作质押:(一)账龄超出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合理范围的应收账款;(二)具有保证金性质或长期(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过于集中,分散程度低;(四)借款人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之间具有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时也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可能行使抵销权的应收账款;(五)交易背景不真实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下的应收账款;(六)虽已开出发票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尚未发出货物或尚未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七)应

7、收账款债权人拥有的对境外客户的应收账款;(八)可能引起销售额减少的应收账款,如有瑕疵商品的退货、出具发票后又向客户提供低于原发票价格的折扣或其他产生销售扣减的折扣等。第三章信贷业务期限、质押率及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可单笔办理,也可以最高额循环的形式办理。第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单笔办理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拥有的基于单笔基础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确定信贷业务金额,该信用不能循环使用。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以可循环形式办理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一定时期内与特定的一家或多家客户签订的贸易合同或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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