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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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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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1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2、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

3、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14

4、-(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并已补划永久基

5、本农田。(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六)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数据库表,PDF-14-数据库表统一申请表格式;PDF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电子件为PDF

6、格式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3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纸质、电子电子件为PDF格式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电子件为PDF格式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电子件为PDF格式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电子件为PDF

7、格式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否纸质、电子数据库表(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在项目办理结束前将纸质材料寄送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三)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预审窗口,邮编:100812。十、办理基本流程-14-(一)接收报件和受理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8、受理。(二)部内审批自然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十一、办理方式办理方式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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