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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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执法规定第四章执法检查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执法人员开展农机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第三条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第四条农机执法人员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地方法规、规章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开展

2、执法工作。第五条12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文明、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和自身的安全。第六条农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执行。第七条农机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留档保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扣押机械或者证件的,应当全过程录像,存档备查。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农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第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化主管部门配合的,有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执法规定第十二条农机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穿着统一的行业标志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2第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执法用语(规范用语见附件),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

4、斥、讽刺当事人。第十四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不得抽烟、饮食。第十五条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细致,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移动通信工具、移动执法终端、音(像)记录设备等。第十七条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执法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装备应齐全

5、有效。第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正常使用。第四章执法检查第十九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和要求,检查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现场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第二十条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确需农业机械停机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2(一)检查机械或者处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安全的地点进行,并设置避让标志,不能影响其它机械安全作业;(二)指挥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三)遇有当事人拒绝停机的,不得站在机械前面强行拦截,或者强行扒蹬机械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停机;(四)

6、遇有当事人驾驶机械逃跑的,可采取记下牌号、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公安部门协助缉查。第二十一条农机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指挥当事人立即靠边停机,可以视情要求当事人下机;(二)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三)说明目的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四)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五)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六)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第二十二条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机执法人员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

7、执行:(一)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二)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12(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十四条对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批评教育后放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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