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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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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38)[摘要]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近年来,学界对社区矫正的讨论研究较热烈,实践中也出现了社区矫正的尝试。但我国法律目前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规范。本文拟从主体、性质、途径、方式等四个方面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
2、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规范。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38)[摘要]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近年来,学界对社区矫正的讨论研究较热烈,
3、实践中也出现了社区矫正的尝试。但我国法律目前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规范。本文拟从主体、性质、途径、方式等四个方面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
4、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规范。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38)[摘要]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近年来,学界对社区矫正的讨论研究较热烈,实践中也出现了社区矫正的尝试。但我国法律目前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规范。本文拟从主体、性质、途径、方式等四个方面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5、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作为广州市的社区
6、矫正试点区之一,于2006年7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其中华林街、多宝街等十一条街道先行。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良好,按照预定的内容执行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定期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上门走访,开展培训和心理咨询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注意并解决,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 一、注意和解决队伍、力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
7、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支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荔湾区在试点工作中没有采用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只选择了以司法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由一支队伍实际实施和操作的局面。目前,虽然全区各司法所经过第一轮规范化建设,人员基本到位,但人员数量相对于司法所所承担的任务而言,显得力量普遍不足、人手不够。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
8、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兼法律执行者、行政官员和社会工作者三种角色,这三种角色在社区矫正工作者身上存在冲突显得不调和,因此出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相对于所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对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身份授权和委托执法方式予以解决。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迂回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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