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担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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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用担保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9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1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担保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对担保机构的支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精神,我省担保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

3、的担保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担保机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对信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并补缴部分已减免税收。  (五)为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代偿、清

4、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规定标准予以减半收取。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二、建立担保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制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支持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对中小企业出资新建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财政

5、资助。  (三)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投资者和吸引民间资金,增强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一)金融机构应根据我省实际降低合作门槛,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且已完成备案手续的担保机构合作,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广泛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信等级、贷款用途、偿债能力和措施等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5-10倍的担保放大倍数,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三)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五)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拓宽合作领域;根据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特点,积极研发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担保机构逐步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向担保机构提供政策性贷

7、款等方式,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大担保机构实力。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信息查阅。  (二)依照《担保法》,我省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的部门:  1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允许抵押给担保机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

8、理部门。  3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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