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刑事附带民fceh事诉讼若干实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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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实务问题浅析  陈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两条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设专章用了19条篇幅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浅谈拙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2、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3、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则被排除在外。  确立精神赔偿制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应当赔偿的原则,这一观念在理论界及实践部门也已形成共识。但是,物质性人格权损害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颇多争议。依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部门的做法,民法通则第120条

4、中的“赔偿损失”应理解为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之赔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也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此处的“赔偿损失”与《民法通则》第120条中的“赔偿损失”应属同一概念,故可以理解为包括赔偿精神利益损失。《民法通则》第109条还规定:“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赔偿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民法通则》第117条、120条的规定来看,第109条的赔偿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否则,将存在逻辑矛盾。据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精神性人格权与物质性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精神赔偿,都已作了肯定规定。附带

5、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法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制约。民法及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若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将造成法律不一致的矛盾。此外,法律既然规定了侵犯名誉、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获得精神赔偿,那么较之更为严重的侵犯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更应得到赔偿。据此,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等,由于给被害人在名誉、荣誉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应根据情况对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故意杀人、抢劫、重伤、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也往往给被害人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故对此类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所导致

6、的被害人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三、被害人死亡,谁为原告?  一般认为,所有近亲属都有权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应查明被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并告知被害人的每个成年近亲属、未成年近亲属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权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被害人的全部近亲属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允许单独提出,可能损害其他近亲属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必须以被害人的全体近亲属名义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被害人的某些近

7、亲属可能存在不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因此强令必须以全体被害人近亲属名义才能提起诉讼,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第三,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义务主体不完整的情况已有相应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予以解决,故不存在单独提起诉讼可能损害其他近亲属权利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争也成为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应将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列为原告,也有人认为,应将被害人的继承人列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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