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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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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建立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赔偿基金制度理论基础 论文摘要:跨国环境侵权案件近几年在国际社会频频发生,如何使得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一直是各个国家感到棘手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可以通过对于跨国环境侵权制定专门的冲突规范或者通过运用环境保险制度来使得受害人得到更为充分的赔偿。但是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存在很大的障碍同时也缺乏法学理论的支撑。而通过建立跨国环境侵权赔偿基金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得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并且在当下的中国也具有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环境侵权基金制度 一、跨国公司与环境侵权 (一)跨国公司的环境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关于环境方
2、面的法律要求越来越严,于是很多跨国公司都把目光转向了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作业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渗漏漏油,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及渔业造成严重危害。康菲漏油事件发生近三个月来,虽然媒体炒得轰轰烈烈,但油污仍在继续,损失的赔偿还遥遥无期. (二)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特征 1.主体不平等。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加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者则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一方是居于特殊地位,经济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体;另一方则是弱小的社会成员,双方在资料信息的享有、科技知识的拥有、举证能力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 2.侵害对象广泛
3、并且不确定。跨国环境侵权往往具有复杂性,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责任人,又是更实惠出现受害人和加害人混同的现象。 3.侵害程度难以估算。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害潜伏期较长,有时甚至需要以代际计算。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害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也会因时日久远难以搜集证据、难以寻找责任人,使损害难以得到补偿。 二、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概述 (一)基金制度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5版)》给基金下的定义是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基金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单独进行核算。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基金有两个基本的含义:(1)基金是一笔资金;(2)基金具有特定的使用用途
4、。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赔偿基金由造成环境侵权的跨国公司出资、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个渠道筹集资金组成的,用于赔偿受害方现有和未来所受损害,同时防范新增同类环境侵权发生的具有完善的运作机制的专项基金。 (二)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依据 1.福利国家和积极财政理论。根据福利国家、积极行政的理论,国家有义务保证全体国民免受社会危险影响。如果国家疏于履行这项义务而造成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因此而使国民遭受损害,国家应对此承担责任. 2.利益平衡理论。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的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环境侵权行为是人类对经济发展、提高
5、效益、资源充分利用这一功利性目的追求,这些活动本身在价值判断上为符合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活动。所以可以由全社会来分担跨国公司短时间内所无力承担的责任,对环境侵权行为中处于弱势社会地位的受害人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补偿。 (三)建立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赔偿基金制度的原因 1.短时间内重新确立环境侵权冲突规范的不现实性。跨国环境侵权的行为人往往具有强大经济实力,而受害人只是普通民众,并且环境侵权事件通常导致大量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很多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赔偿的准据法应当使用对被害人有利的法律或者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直接规定适用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 虽然这一设想非常好
6、,但是在短时间内操作起来还是有很大的难度。首先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可能适用的准据法就是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而在跨国侵权案件中这三种准据法的适用一般也都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也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再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的理论学说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得到突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依据场所适配行为的原则,而最密切联系地法的适用则会使得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如果我国在《涉外法律适用法》将跨国侵权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既没有法学理论的支撑也会降低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投资的积极性。 2.提起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现实困难。很多学者也提出对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可以依据美
7、国《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诉讼。美国的《外国人侵权法》(AlienTortClaimsAct)规定:对于外国人提起的违反了国际法或者美国签订的条约的侵权之诉,(美国)地区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但是上述可行性仅仅代表了原告获得救济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国人侵权法》寻求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救济还存在以下的障碍: 不方便法院原则导致美国法院拒绝受理跨国侵权案件。第一,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被表述为:如果初审法院是一个极不方便的管辖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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