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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关于开展创建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活动的.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开展创建“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活动的通知苏环学[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提出的“大力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的精神,更大力度地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经研究决定,在我会理事、会员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开展创建绿色诚信企业活动。通过这项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效益好、排放低、信用佳、可持续的企业典范。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开展这项活动,对于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实行企业文明生产,实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绿色诚信企业评选工作将于今年4月启动。自愿
2、申报的企业需按照《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诚信企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可从学会网站下载,网址:www.jsses.org.cn)。创建工作的图文资料及相关表格,于7月31日前报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办公室。联系人:张皓、匡萍、黄海联系电话:025-86557136、025-86505117(兼传真)、025-86293810电子邮箱:wrfzjs@vip.sina.com附件:1.《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诚信企业申请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江苏
3、省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行为信用制度体系,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培育绿色诚信企业,探索效益好、排放低、信用佳、可持续的新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建设“诚信江苏”为目标,通过评定绿色诚信企业,树立和增强绿色诚信理念,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寻求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第三条绿色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四条成立省绿色诚信企业
4、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人行江苏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会员单位。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申报参评。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绿色诚信企业的内涵主要包括环境行为、环境责任和社会形象等3个方面。第七条绿色诚信企业的评定标准: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环境友好的企业,或者在我省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及评定活动中被评为“绿色”或者“蓝色”等级的企业,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标准,可以凭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直接申请参评。上述企业之外的
5、,应当符合下列评定标准方可申请参评。(一)环境行为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无因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录;2、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4、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环境责任5、自觉做好节能减排,自愿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6、对企业的供货商和综合利用单位提出环保要求;7、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实施环保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回收再利用体系;(三)社会形象8、注重企业环境文化建设,有较为先进的环境理念;9、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没有因环境污染行
6、为被新闻媒体曝光;10、与周边社区及其他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沟通与交流,传播环境理念,扩大环境行为的正面影响。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绿色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参评企业填写《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环境科学学会。 (二)调查核实。由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性调查,并出具企业绿色信用状况调查核定报告。 (三)集中评审。由省环境科学学会召集省绿色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初步确定绿色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体、网站对初步确定的绿色诚信企业名单进行
7、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定工作小组复审确定。 (五)公布宣传。绿色诚信企业名单在省环保官方网站公布,供长期查询。同时,组织主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 第九条评定的绿色诚信企业由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授予“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绿色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的企业每三年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连续两次被评定为绿色诚信企业的,可授予“江苏省优秀绿色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凡是被评为“江苏省绿色诚信企业”的企业,可享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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