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以内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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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孩以内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京卫指导﹝2016﹞7号  【对象范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1.网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2.现场登记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

2、)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特殊规定】无     再生育确认办理       【办理依据】京卫指导﹝2016﹞8号    【对象范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

3、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特殊规定】无(一)基础材料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

5、件及复印件一份。(二)符合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

6、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3.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除参照第1条提交相关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三)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其中,外省市一方当事人纳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后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的,或者通

7、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核查当事人信息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   2.已生育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军官证、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6.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提交由

8、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及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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