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解释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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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律解释主体探析  【摘要】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抽象的、概括的,而社会现象却是具体的,多样化的。尽管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力求全面和准确,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有关的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各种社会现象。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着解释问题,而解释存在的前提是解释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势,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千变万化的案件中,却是法官的职责。在刑事法律实践中,法官的刑事法律解释主体地位举足轻重,是无人能代替的。  所谓法律解释,就是

2、对于作为语言文本的法律概念和背后的法律意义进行准确的解释、发掘与论证。通过明晰法律概念、把握法律精神,法官才得以正确地进行司法裁判。通常认为,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为明确法律适用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各家学说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在大陆法系,常理解释是一种无权解释;司法解释是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作为一名法院司法工作者,本文试从司法角度谈谈刑事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  一、刑事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司法解释之所以必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3、  (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适用要求的可操作性决定了司法解释作为存在的必要12性。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尽管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力求全面和准确,但法律规范毕竟是对某类相似社会现象的总结,不可能对每个行为都做出详尽地规定,所以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有关的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各种社会现象。诚如“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限之情”。法院面对的是一个个每个具体案件都具是具有个性化的、鲜活的,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法院在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就不可避免的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本身给出的

4、概念不明确,不具体,这就需要法官针对特定的情形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普遍的,应该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就需要判断。”  (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为司法解释的存在保留了必要的空间。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出来就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而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要解决立法对客观条件及其需要的适应问题,在立法时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再智慧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测到以后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补救,使法律面对新的情况也有可为。这样既保持

5、了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又使法律适应了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司法解释为法律的不断完善积累和提供经验。法律的完备与完善要求在一定时期后通过法律的修订来适应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而这种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是日积月累,由无数小的量的变化积累而成的,对这些小的量的变化,其中新的应由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在保持刑事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的同时,通过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来解决,同时这也为将来的法律修订积累提供了经验。1980年刑法实施后,我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变革,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

6、变,近20年中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为立法机关在制定单行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12  (四)党的刑事政策的落实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波动,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会适时作出调整,不同时期的打击重点有所不同,这种要求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  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法律极不完善,虽然刑法司法解释一直存在,但关于司法解释主体,并无法律

7、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随后,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该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即“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一元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

8、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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