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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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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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以下是一篇关于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发生的来由。规范书写案由是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先决条件。科学规范使用案由,对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意义重大。但因药监部门组建不久,案由书写缺乏约定俗成的标准,加之现行立法中对案由也未统一规定,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阐述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针对基层药品监督执法文书案由表述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规范案由书写的相关建议。案由表述中存在6类问题案由书写缺乏要素。一是不当省略致使案由表意不明,如

2、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案,对涉案器械类别未作描述。鉴于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须许可,因此对该类案件必须标明涉案器械具体管理类别,以免产生歧义。二是违法主观过错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为假药提供运输条件案。在行政处罚理论及实践中,将相对人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条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苛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药仍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对其主观过错无须描述。  但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却是其构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运输假药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案由中明知为假药的主观情节不可省略。三是对违法行为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不全致使案由

3、无法成立,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错误在于省略了实施特定行为的具体状况的描述。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要经过批准就不违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才涉嫌违法,因此,擅自二字不可省略。案由书写冗长重复。一是案由书写求全责备,在所有文书中均按照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名称的模式加以表述。实际上,案由本身并不包括违法主体,更何况除《调查笔录》外,所有执法文书均有当事人一栏,如此表述,有重复之嫌。二是过于纠缠细枝末节,案由冗长繁琐,如销售盐酸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11种假药案。笔者认为,案由表述应以简洁、流畅、精当为原则,关键在于概括违法行为的本

4、质,而非描述具体违法行为。就本案而言,决定违法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药品本身的定性(究竟是假药还是劣药),至于药品的名称、剂型、数量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对其详尽表述并无必要。如刑法罪名中,对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一般仅表述为故意杀人案,而非故意杀死某人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时因涉案药品种类繁多,也无法一一细加表述。自立案由缺乏依据。一些执法人员对某些案件难以定性时,往往根据自身主观臆断推定案由,如使用不合格药品案。  案由书写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用语填写,因此对于创设案由应持谨慎态度。只有根据规范用语填写案由而无法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

5、时才能适用推理式案由。如从无证个人处购进药品案件,因《药品管理法》仅规定从无证企业购进的法律责任,根据立法本意,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相关批复精神,可表述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用词不当使案由表意模糊。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无证只是表明一种状态,而造成当事人无证的原因究竟是其未取得相应资质还是已取得许可证现已遗失,案由表意不明,而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则更能揭示违法行为本质。经营药品本身并不违法,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理应接受处罚。违法主体不适格致使案由无法成立。正确表述案由,不仅要对违法

6、行为准确定性,更要对当事人资质予以确认,违法主体适格是案由成立的先决条件。  如某药商销售假药经查证属实,首先必须核实其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如无合法资质,则只能以无证经营药品立案,而销售假药则属于竞合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特殊情况下的案由表述错误。一是单一案由中出现多个当事人,见于共同违法行为,如多人合伙无证经营药品,虽然实施的是同一违法行为,也应分别立案查处,而不能以李某等5人无证经营药品作并案处理。二是一案数由,如无证经营药械案。根据一案一卷的要求,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实施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分别立案,但对某一行为违反多个条款的法条竞合行为,为便

7、于书写,可按照法律责任大小列出主要案由而无须一一表述。三是案由表述前后不一致,如立案后案由不能成立,却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新的违法行为而直接处罚结案,出现立案与结案案由不符,此种情况应先行撤案后重新立案。但如前后案由属同类案由,因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实质影响,根据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可直接变更案由。如以出租许可证立案而以出借许可证结案。四是选择性案由表述不当,如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错误原因在于未将非选择项排除,使案由定性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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