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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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解读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脉络,深入分析其制度构成及特征,探究其优越性和瑕疵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改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给出合理建议。中国2/vie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不安抗辩  作者简介:杨依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005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

2、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  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英国的商品经济在历经工业革命后快速发展,为了提高市场效率,鼓励市场流通,法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恪守传统合同法实际履行合同的要求,而是允许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或者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此时预期违约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在1980年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初具雏形的预期违约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独立形式,其含义是在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令对方预见到其将到期不履行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预

3、期违约制度的特征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对应,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毁约而非违约,而传统的实际违约则是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主张;在行为主体上,预期违约的违约方是一方当事人且举证责任一般在受害者一方,但实际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出现违约;预期违约不一定会导致实际的违约结果,在救济手段上,守约方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接受预期违约而坚持合同效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了预期非根本违约的内容,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

4、预期的时间上,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始,至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前;第二,从客观事实来看,一方当事人明显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三,当事人不能履行的是合同的主义务,为合同实质部分的义务,如果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交易安全,则不会构成预期违约。  在法律后果及救济上,《公约》赋予当事人中止履行权、停运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履行权只是临时措施,守约方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关系依然存续;而停运权则专门赋予出卖人的权利,是中止履行权的延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卖方已经完成了装运港交货义务之后发现了买方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可以行使停运权,暂缓交给买方货物;最后一种救济措施是提

5、供担保,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预期违约的现象,有义务向对方发出通知以行使中止履行权。  (二)预期根本违约  《公约》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预期根本违约,在构成要件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另一方当事人是从根本上不履行合同;第二,对方存在明显不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或不履行方发出了口头或书面声明,且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第三,中止履行义务或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有附随义务,必须要马上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使对方为履行义务提供相关的保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声明将不履行义务。  在法律后果及救济上,因为预期根本违约的情况更为严重,所以《公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行使

6、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并将该限制条件区分为明示拒绝履行与默示拒绝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则守约方不再负有通知义务;如果对方的预期违约表现为声明以外的其他方式,那么守约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韧ㄖ�对方并允许提供保证,而不得直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效力,让守约方相信预期违约方也有可能履行合同。  三、《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瑕疵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保护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期待权是《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目标所在,但在实践运用中,却存在合同一方基于商业考虑滥用而滥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情形,例如一方为了转嫁订立合同中的失误,故意中止履行合同等等。

7、鉴于《公约》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瑕疵及建议。  (一)主要瑕疵  1.中止履行义务的标准不明确:  在中止履行权这一点上,守约一方中止履行的义务与违约方预期不履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公约》只规定了守约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但没有规定中止履行的是哪部分义务。如果违约方已提前支付了50%的货款,那么守约方是停运所有的货物还是只停运50%的货物。  2.预期违约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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